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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部:學生繳交宿舍費可列報租金扣除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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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紀元8月19日報導】(中央社記者林惠君台北十九日電)各級學校將在九月陸續開學,財政部中區國稅局表示,就讀國內各級學校註冊時繳交宿舍費,如在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未列報為教育學費特別扣除額,則可憑註冊時繳交宿舍費或學費(其中宿舍費金額應明確劃分)收據列為房屋租金支出列舉扣除額。

國稅局指出,依據所得稅法規定,納稅義務人及其配偶、受扶養直系親屬在中華民國境內租屋供自住且非供營業或執行業務使用者,所支付租金,每一申報戶每年扣除額以新台幣12萬元為限,但申報有購屋借款利息者,不得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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