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華社記者王駿勇為何”未審先判”吳立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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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紀元8月11日訊】(六四天網)被新華社記者指責為”號稱’民間環保衛士'”的無錫市宜興”農民”吳立紅,2007年8月10日被戴上”詐騙罪和敲詐勒索罪”的帽子,一審被江蘇宜興市人民法院當庭作出有期徒刑3年判決的,其中以敲詐勒索罪判處其有期徒刑2年;以詐騙罪判處其有期徒刑2年,並處罰金人民幣3000元,數罪並罰,決定執行有期徒刑2年,並處罰金人民幣3000元。

這個報導是新華社記者王駿勇於2007年8月10日23:12:30在新華社的北京新華網發佈的。

看到這個報導,我第一反應就是報導”內容”似曾相識,為什麼呢?

原來,兩個月前的6月5日,新華社記者王駿勇已經”未審先行宣判”吳立紅的罪名了。王駿勇記者6月5日這樣報導:”據悉,吳立紅以舉報、媒體曝光所謂’環保’問題相要挾,敲詐勒索、謀私斂財,蓄意已久,他曾在日記中把敲詐勒索對像分門別類,制定敲詐額度。”(2007年6月7日見於新華網,稿件來源:新華每日電訊7版)

既然吳立紅前面已經”敲詐勒索、謀私斂財,蓄意已久”,後面果然是”敲詐勒索罪成立”。8月10日,新華社記者王駿勇這樣報導一審判決:宜興法院認為,被告人吳立紅以非法占有為目的,以給東方廠設置業務障礙相要挾,兩次索得人民幣1.5萬元,數額較大;吳立紅還通過私刻企業印章,虛構事實,騙取人民幣3萬元,數額較大。吳立紅的行為分別構成敲詐勒索罪、詐騙罪,應予數罪並罰。公訴機關指控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指控的罪名成立。法院據此依法作出上述判決——等於該法院對公安、公訴的指控依法給予了一一確認。

看新華社6月5日的報導正是這樣寫的:宜興警方依法查明,2003年10月至2004年12月期間,吳立紅從宜興市環保局得知常州某除塵設備廠(作者註:即東方廠)承接了江蘇某鋼鐵有限公司(作者註:即宜興市乾震鋼鐵廠)一起環保任務,即找到該廠業務經理戴某(注:業務員戴燕華,現任公司經理),自稱”環保衛士”,與省、市環保部門領導有較密切的個人關係,以其能阻礙該廠順利結算工程款及通過工程環保驗收為要挾,向戴某索要所謂的”業務費”。戴某擔心吳立紅製造麻煩,先後兩次將1.5萬元人民幣交給吳立紅。

對於8月10日的法院判決書,幾乎是按照這個步驟一步步”確認”的——8月10日,宜興市法院經審理查明也是兩次”索得”人民幣1.5萬元。兩條新聞,同一個人的報導,卻有明顯的區別:警方認為吳立紅是拿了常州某除塵設備廠(即東方廠)的錢,而法院查明吳立紅拿的也是東方廠的錢,只不過與東方廠簽訂供貨安裝協議的是中國第十七冶金建設公司,而非前面警方依法查明的承接了東方廠業務的江蘇某鋼鐵有限公司(即宜興市乾震鋼鐵廠)。如此重大誤差?到底是公安查明的正確,還是法院查明並確認的正確?如果兩個中有一個錯誤,新華社就應該更正,不要誣陷吳立紅,要實事求是地報導。

再仔細看新華社8月10日報導:2003年10月,被告人吳立紅得知常州市武進東方除塵設備廠(以下簡稱東方廠)與中國第十七冶金建設公司(以下簡稱冶金公司)簽訂了袋式除塵器供貨安裝合同的信息後,先後找到東方廠負責人和業務經辦人,稱自己是”環保衛士”,與省、市環保部門有較密切的關係,以該業務不給他參與,就通不過環保工程驗收及結算不到工程款相要挾,以”業務費”的名義索要錢財。2004年新年前(新年為2004年1月22日),被告人吳立紅又通過手機短信向東方廠索要3萬元。東方廠擔心吳立紅阻撓結算工程款,分兩次給吳立紅1.5萬元。

新華社同一個記者,卻有兩份明顯有差異的報導,而且不同的事情卻都一個相同的”犯罪方式”——先後兩次將1.5萬元人民幣”業務費”交給吳立紅:前一個是6月5日報導指吳立紅在2003年10月至2004年12月期間,東方廠業務代表先後兩次將1.5萬元人民幣交給吳立紅。後一個報導是8月10日指吳立紅在2004年新年前(新年為2004年1月22日),”又通過手機短信向東方廠索要3萬元”——既然是”又”,說明前面還有”敲詐勒索”——可前面根本就沒有提到敲詐勒索。如果沒有,為什麼記者要寫上”又”呢?所謂東方廠擔心吳立紅阻撓結算工程款,分兩次給吳立紅1.5萬元”,給來給去,不還是這1.5萬元嗎?為什麼後面還有個”又”字呢?

懂得簡單算術的人都知道,兩個1.5萬元正是三萬元。新華社記者於8月10日一審宣判後”又”這樣寫下了另一個”犯罪事實”:2004年12月,吳立紅私刻了東方廠的印章,購買了空白的收款收據,指使他人在收款收據的交款人欄、摘要欄、金額欄分別填寫了”宜興市乾震鋼鐵廠””東方廠(工程款)””三萬元正”等內容,並在該收款收據上加蓋了私刻的印章,吳立紅持該收款收據至宜興市乾震鋼鐵助材廠,以東方廠的名義收取工程款,從乾震鋼鐵助材廠獲取現金3萬元。

西祠胡同論壇上一個署名”來到無錫30年”的人這樣發帖子,其中用非常準確地描述提到:”2、2004年12月24日,吳立紅找到宜興乾震鋼鐵助材廠董事長陸乾,謊稱代常州市武進東方除塵設備廠收取工程款3萬元,陸乾要求吳立紅出具武進東方除塵設備廠的收款憑證,吳立紅即偽造了常州市武進東方除塵設備廠的印章,並自購票據,騙取乾震廠現金3萬元。”

可這個帖子和新華社記者的報導一樣,裡面都是有疑問暴露:比如6月5日前面提了”常州某除塵設備廠(作者註:即東方廠)承接了江蘇某鋼鐵有限公司(作者註:即宜興市乾震鋼鐵廠)一起環保任務”,可後面8月10日卻又稱”常州市武進東方除塵設備廠(以下簡稱東方廠)是與中國第十七冶金建設公司簽訂的協議”,既然後面的東方廠沒有與宜興市乾震鋼鐵廠簽訂協議,那麼,為什麼吳立紅能夠”突發奇想”地用私刻的東方廠印章蓋章的收款收據,給宜興市乾震鋼鐵助材廠,以東方廠的名義收取工程款,並最終”從乾震鋼鐵助材廠獲取現金3萬元”,騙子騙錢真的這麼容易嗎?如果真像網絡上帖子所言,常州市武
進東方除塵設備廠只是從總包給中國第十七冶金建設公司取得了其中一部份宜興市乾震鋼鐵助材廠設備安裝除塵業務,乾震鋼鐵廠就沒有義務付出吳立紅安裝費,也不應該直接付給東方廠,只需與十七冶結算就可以了。可疑問就在這裡,一個堂堂大企業——乾震鋼鐵助材廠的董事長陸乾(肯定不是初傻子),為什麼偏偏相信一襲農民的吳立紅,並願意給他3萬元?最後這3萬元和前面指控的1.5萬元,都成了吳立紅的敲詐勒索和詐騙罪證,最後吳獲刑三年。

8月10日,新華社的報導是這樣寫的:2004年12月,吳立紅私刻了東方廠的印章,購買了空白的收款收據,指使他人在收款收據的交款人欄、摘要欄、金額欄分別填寫了”宜興市乾震鋼鐵廠””東方廠(工程款)””三萬元正”等內容,並在該收款收據上加蓋了私刻的印章,吳立紅持該收款收據至宜興市乾震鋼鐵助材廠,以東方廠的名義收取工程款,從乾震鋼鐵助材廠獲取現金3萬元。

而6月5日新華社同一個記者王駿勇所報導的”2006年3月至2007年1月間,吳立紅又以曝光污染問題相要挾,敲詐勒索有關單位現金4萬餘元”,卻在8月10日沒有再提到。但是,他卻在8月10日提到這麼一個事實:江蘇宜興農民吳立紅涉嫌敲詐勒索、詐騙一案在宜興公開開庭審理,被告人吳立紅的家屬、新聞媒體記者及當地群眾等旁聽了庭審。庭審結束後,我只見新華社一家(境外不算)在報導,難道他報導中提到的”新聞媒體記者”不是自己而是別人嗎?事實上,吳立紅家人透露,當時,美聯社、紐約時報等多家境外媒體也前來採訪,均被法庭拒之門外。

今年39歲的吳立紅家住江蘇省無錫市宜興市周鐵鎮,新華社記者已經把他已”醜化”的歷史公佈出來了:2002年8月曾因擾亂社會秩序被宜興市公安局行政拘留15日。2007年4月13日因涉嫌犯敲詐勒索罪、詐騙罪被宜興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4月30日經宜興市人民檢察院批准逮捕。5月24日被依法提起公訴,宜興市人民法院於8月10日下午開庭審理。

看來,新華社記者王駿勇對吳立紅”厚愛有加”,非常巧合地在6月5日世界環境日這一天把吳立紅被捕的消息公佈出去。當年的環保日主題是”污染減排,共建環境友好型社會”,可對於”環保衛士”吳立紅來說,真是一個大的諷刺。他為了環保事業,還於2005年先後獲得中央電視台年度”感動中國”候選人提名並當選十大環保傑出人士,可不幸卻因此進了監牢——還在”號稱’環保衛士'”之外多了兩頂帽子:詐騙罪和敲詐勒索罪。

8月10日下午5點多,天網黃琦接到吳立紅妻妹許靜華電話稱,宜興法院當天下午2點30分開庭審理吳立紅案,審判剛結束,吳立紅詐騙罪和敲詐勒索罪成立,還處罰金3000元,追繳非法所得4萬5千元。許靜華解釋吳立紅向東方廠業務經理戴燕華索要業務費1.5萬元及另一筆3萬元:”這些都應該是吳立紅的工資”。目前,吳立紅及家屬都已提出要上訴,上訴法院為無錫市中級人民法院。

吳立紅被抓等待審判的6月份,無錫太湖藍藻又一次大規模爆發,自來水發臭,居民飲用水告急,引起人們對發展與生態環境關係的深刻思考。令人痛心的是,水污染在我國是普通現象,相對歐美日發達國家清澈見底的河流,十年國家投入巨資和人力治理太湖污染,何效之有?越治湖越污染,治理者的顏面何在?今天,新華社記者還能在這個真真假假的被污染的世界看清楚真相、告知人民之真情嗎?(http://www.dajiyuan.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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