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移民信箱 】十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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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紀元6月8日訊】康州梅女士來信﹕
我與美籍公民的丈夫於2006年12月5日在紐約市結婚﹐我和前夫育有一兒子﹐兒子的出生日期是 1986年8月9日﹐我結婚之日時﹐兒子已經20歲零4個月﹐我現任丈夫一方面替我申請綠卡(在美轉換身份)﹐另一方面替我在中國的兒子申請親屬移民﹐並且﹐已經收到移民局的I-130收據。我現在聽說﹐我現任丈夫不可以申請我兒子移民。請問﹕是否正確﹖是否有別的方法可以申請我的兒子移民﹖

答﹕ 你現任丈夫與你兒子的親屬關係屬繼父和繼子的關係(英文稱﹕step-father and step-son)。這類移民申請有年齡的限制﹐你們結婚之日﹐你的兒子不能超過18週歲(即你兒子沒有過18歲生日)。按你兒子的出生日期計算﹐你們結婚之日他很明顯已經超過了18週歲。因此﹐你現任丈夫不符合申請你兒子移民的要求﹐移民局收信部門的工作只負責收信﹐拆信和發出收據﹐他們不審理信中的申請是否符合﹐之後負責處理的部門移民官才審理﹐移民官很明顯明白以上的要求﹐你兒子的移民申請將會遭到否決。待你將來取得綠卡之後﹐再以你的名譽申請你兒子的親屬移民。

「信心移民服務」樂意為你解答任何有關移民的問題﹐歡迎來信。地址﹕紐約市布碌崙七大道6005號(6005 7th Avenue, 1/Fl Brooklyn, NY 11220) 電話﹕(718)439-8563。
(http://www.dajiyuan.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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