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陳水扁宣布特赦楊儒門 將為第二次行使赦免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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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紀元6月19日報導】(中央社記者陳慧真台北十九日電)總統陳水扁今天宣布將特赦「白米炸彈客」楊儒門,楊儒門獲特赦後,將成為陳總統繼2000年特赦社會運動犯曾茂興及宗教良心犯黃嘉明等人後,任內第二次行使赦免權。

楊儒門自2003至2004年間共犯下十七起放置裝有白米爆裂物案件,同時留有「政府要照顧人民」、「反對稻米進口」等字條,2006年一月間二審被判有期徒刑五年十個月,併科罰金新台幣十萬元。立法院院會十五日三讀通過中華民國罪犯減刑條例附帶決議,建請總統特赦楊儒門。陳總統上午宣布將特赦楊儒門。

根據法務部資料,憲政史上紀錄,在大陸時期及來台戒嚴時期,曾有大赦、特赦、針對特定對象減刑之例。近年來僅前總統李登輝於1990年特赦美麗島事件叛亂犯,以及陳總統2000年特赦涉強盜案疑受冤獄的蘇炳坤、工運人士曾茂興、服兵役時拒絕接受軍事訓練的「耶和華見證人」教徒黃嘉明等共二十一人,陳總統若特赦楊儒門將成為任內第二次行使赦免權。

法務部官員指出,過去行使「特赦」的實例,大致分為兩種類型,第一種是特赦有功於國家者或其後人,如1961年特赦因過失致死的蔡興,理由是所犯為過失犯罪,且曾立下敵後工作戰功。另外,如1957年對犯下殺人罪遭判死刑的黃效先給予減刑,理由為俯念黃效先父親故上將黃柏韜之忠烈,對國家有功。

法務部官員表示,第二種是特赦思想行為超越時代,所犯行為當時雖應處罰,但現今已不宜處罰者,如1990年特赦美麗島事件叛亂犯,2000年特赦曾茂興、黃嘉明等人,這兩種特赦類型有一個共通點,即均未否定司法體系在判決當時的權力運作,並沒有損害司法權的機制與功能。

法務部官員指出,根據憲法第四十條、赦免法第三條規定,赦免屬於總統職權。總統今天宣布特赦楊儒門,將循行程體系由行政院交法務部研議。法務部將就赦免法第三條及相關事項研議後陳報行政院,由總統頒布特赦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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