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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法官解釋總統機密權範圍 反貪腐總部肯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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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紀元6月16日報導】(中央社記者曹宇帆台北十六日電)反貪腐總部今天發佈新聞稿指出,大法官會議針對總統豁免權與總統享國家機密特權所公布的六二七號解釋文,兼顧憲法精神與刑事司法的公平性,值得肯定。

司法院大法官會議釋字第六二七號解釋,依憲法第五十二條規定,總統享有刑事豁免權,不得拋棄;總統也可享國家機密特權,拒絕證言與提交證物,但立法機關應就這部分增訂適用於總統的特別規定。

反貪腐總部發佈新聞稿表示,憲法第五十二條「總統刑事豁免權」規範,為尊重總統職權行使的「暫時性程序障礙」,而非總統因犯罪可享有實體免責,共犯更不得受惠,可見檢方就國務機要費案起訴總統夫人吳淑珍等,以及台北地方法院審理國務費案不違憲。

新聞稿指出,大法官解釋雖同意總統享國家機密特權,但依據台北地檢署針對國務機要費案公布的起訴書,檢方認定陳總統所指稱的秘密外交工作「純屬虛構」,應不受國家機密保護法規範,檢察官依相關刑事訴訟法規定偵辦國務機要費案,絕無違法。

新聞稿表示,大法官解釋,立法機關應就平衡總統刑事豁免權及刑事正義,對搜索與總統有關特定處所的限制等事由,規範特別司法審查制度,反貪腐總部呼籲立法院儘速增訂相關特別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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