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ite logo: www.epochtimes.com

菸害防制法修正 18個月後施行

【字號】    
   標籤: tags:

【大紀元6月16日訊】〔自由時報記者施曉光/台北報導〕立法院院會昨三讀通過「菸害防制法修正案」。原則上室內全面禁菸,但旅館、商場、餐飲店或其他供公眾消費的室內場所採有條件開放吸菸;另設有獨立空調及獨立隔間的室內吸菸室,半戶外開放空間的餐飲場所、雪茄館,及下午九點以後開始營業且十八歲以上才能進入的酒吧、視聽歌唱場所,不在全面禁菸之列。

修正案將於本法公布施行一年半後上路,預定2009年1月施行。

未來包括政府機關及公營事業機構所在場所、高中以下學校校園及兒童少年活動場所或其他供公眾消費的室內場所,以及三人以上共用室內工作場所等全面禁菸,違者處新台幣二千元以上一萬元以下罰鍰。

至於菸品健康福利捐,原徵收法源依據為「菸酒稅法」,考量捐費專款專用,非屬於賦稅範疇,依立法體例移列「菸害防制法」,並明定用途。除用於全民健保準備、菸害防制、衛生保健、社會福利、私劣菸品查緝外,還將擴及防制菸品稅捐逃漏查緝、輔導照顧菸品相關產業勞工。

依規定,大專院校、圖書館、博物館、美術館及其他文教機構所在的室外場所、室外體育場、游泳池或其他供公眾休閒娛樂的室外場所,或其他經各級主管機關指定公告的場所及交通工具,只能在吸菸區吸菸。

而藉報導或利用贊助演唱會、公益活動等手法進行的菸品置入性行銷,明文禁止。違規的菸品製造及輸入業者將被處五百萬元以上二千五百萬元以下罰鍰,並按次處罰,廣告業或傳播媒體業者處罰二十萬元以上一百萬元以下罰鍰,並按次處罰。

(http://www.dajiyuan.com)

評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