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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立院初步共識 會計師不進修最重將遭廢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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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紀元5月9日報導】(中央社記者黃名璽台北九日電)立法院財政委員會今天達成初步共識,會計師進修時數不足,須在通知後三個月內完成補修,否則將被停業;若遭停業一年仍未完成補修,主管機關最重可依法廢照。另外,修正條文賦予會計師公會擬訂「合理酬金」標準,避免削價惡性競爭。

財政委員會上午初審會計師法修正草案,就部分條文達成初步共識。會議主席、民主進步黨籍立委江昭儀(彰化縣)表示,為強迫會計師不斷進修,修正條文明訂會計師應持續專業進修,進修相關事項辦法由「中華民國會計師公會全國聯合會(簡稱全國聯合會)」擬訂,報請主管機關訂定發布。

修正條文第十三條規定,會計師持續專業進修科目或最低進修時數不符前項辦法之規定者,全國聯合會應通知其於三個月內完成補修,屆期未完成補修者,應報請主管機關停止其執行會計師業務;自停止之日起一年內已依規定完成補修者,得洽請全國聯合會報請主管機關回復其執行會計師業務。

江昭儀說,若一年內仍未完成補修,依第十四條規定可廢止會計師執業登記;雖然條文訂得較嚴格,但並沒有會計師表達反對意見。

修正條文第十條明訂,會計師在決定酬金之金額或費率時,應整體考量受託案件所需人力、時間及風險程度,不得採取不正當之方式,延攬業務。而應整體考量之事項及不正當之方式,由各會計師公會擬訂後,報請主管機關核定;變更時亦同。

修正條文是否賦予會計師公會較大的「合理酬金」認定權限?國民黨籍財政委員會立委費鴻泰(台北市)認為,草案賦予的是會計師的「參與權」,因為政府人力有限,會計師公會可協助分擔部分業務,訂定實務上合理的酬金標準,避免削價競爭。

江昭儀也表示,草案並沒有擴大公會權限,而是採授權自理、業者自律精神,不必事事都由政府規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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