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去年6月1日以後取得檢舉獎金 免併綜所稅申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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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紀元5月8日報導】(中央社記者林惠君台北八日電)真對民眾詢問,去年獲頒百萬元檢舉獎金,是否需納入所得稅申報?高雄市國稅局表示,依據新修訂所得稅法,去年6月1日後取得的檢舉獎金,除由扣繳義務人在給付時按給付額扣取20%外,獎金可免併入95年度綜合所得稅總額申報。

國稅局表示,依據修訂的所得稅法第14條第1項第10類其他所得規定,告發或檢舉獎金除依第88條規定扣繳稅款外,不併計綜合所得稅總額。

另外,國稅局指出,由於所得稅法第14條是在2006年5月30日修正公布,檢舉獎金如在5月31日前給付者,依規定屬其他所得,給付單位在給付時得免扣繳,但應列單申報主管機關及填發免扣繳憑單,交由舉發人申報年度綜合所得稅。

不過,由於稅法修訂,檢舉獎金因取得時點不同,而有不同的所得屬性。如果是在去年中以後取得的檢舉獎金,屬扣繳分離課稅所得,除由扣繳義務人在給付時按給付額扣取20%外,免併入95年度綜合所得稅總額申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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