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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本額3億公司 須公開發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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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紀元5月8日訊】〔自由時報記者李欣芳/台北報導〕為防止力霸集團掏空弊案再度發生,並讓已達一定規模的公司財務更透明,立法院經濟委員會昨天初審通過「公司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持有一千股到五萬股記名股東人數達五百人,且資本額達三億元以上的公司,應公開發行,以保障投資大眾的權益。

經濟委員會除訂定公司強制公開發行的條文,也訂定罰則,若公司負責人未依法公開發行,公司負責人可能會被處二十四萬元以上,二百四十萬元以下罰鍰,並應限期辦理或改善,若公司負責人未限期辦理或改善,可能會被按次處罰四十八萬元以上,四百八十萬元以下罰鍰,直到辦理或改善為止。

委員會初審通過,政府或法人為公司股東時,得由其代表人當選為董事或監察人,代表人有數人時,得分別當選,但代表人不得同時當選為董事及監察人,避免球員兼裁判的情況發生。此外,委員會也初審刪除公司債的私募不受公司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二款及第二百五十條第二款的限制,也就是說,未公開發行的公司未來不得再私募公司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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