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違規停車釀事故傷者求償 法官依兩方責任判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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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紀元5月6日報導】(中央社記者孫承武台北六日電)吳姓男子凌晨臨時違規併排停車,又沒開啟警示燈,致婦人騎機車路過追撞摔傷,事後求償近一百五十萬元。不過台北地方法院日前判決指出,婦人疏於注意車前狀況也有過失,過失比例佔三分之一,因此所有求償費用得除以三分之二,總計吳某得賠償五十七萬五千多元。

台北地方法院判決指出,吳姓男子 2005 年六月十七日凌晨三時多開車在北市松江路等候女友時,貪圖一時之便違規併排臨時停車,由於沒開啟停車警示燈,以致在大樓從事清潔工作的何姓婦人騎車經過自後方追撞摔傷。

六十多歲的婦人身上肋骨多處骨折,另外頭部、腰部、雙膝挫傷、血腫,送醫住院開刀共十七天,加上無法照顧中風長年臥病在床的先生,因此事後向法院提告,向吳姓男子求償除了就診期間中、西醫療費用、看護費用外,另外包括一年工作損失新台幣九萬五千多元、慰撫金三十萬元,以及就診、法庭應訊搭乘計程車費、撞毀機車以七成新計算求償兩萬五千元,合計共一百四十九萬多元。

地院法官審理認為,婦人騎車的老爺機車車齡近九年,是否還有殘值不無疑義;另精神慰撫金降到二十萬;工作損失部分,則依醫院診斷證明復原期半年計算;其他醫療、看護、看診交通費用都同意婦人請求。

外在車禍肇因部分,法官判決指出,婦人疏於注意車前狀況也有過失,因此過失比例佔三分之一,因此所有求償費用得除以三分之二,總計吳某得賠償五十七萬五千多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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