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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經部:貧瘠遲緩地區投資抵減辦法納入苗栗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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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紀元5月31日報導】(中央社記者韋樞台北三十一日電)經濟部工業局表示,行政院最新核定修正「公司投資於資源貧瘠或發展遲緩鄉鎮地區適用投資抵減辦法」中,將苗栗縣納入前八個貧瘠和發展遲緩縣市,投資者在此可享有抵減營所稅;同時也開放正在籌設中的子公司在這些縣市成立時,亦享有投資抵減。

工業局表示,修正資源貧瘠或發展遲緩適用地區的認定方式,是因為澎湖縣、金門縣等離島地區所屬鄉鎮,已於這項辦法第2條第1項序文列為每年資源貧瘠或發展遲緩當然適用地區。

為了避免澎湖縣在每年計算前8個資源貧瘠或發展遲緩縣時,仍納入排序,造成重複排序而影響後面第九個縣市,因此修正將第2條第1項第1款原「台灣省16縣」修正後限於「台灣省本島地區」各縣(即扣除澎湖縣後之15縣)。

按新修訂的辦法,明列前八貧瘠和遲緩的縣市分別是台東縣、嘉義縣、南投縣、雲林縣、屏東縣、花蓮縣、宜蘭縣、苗栗縣等。

另外,辦法中原本對公司和分公司投資設立於資源貧瘠或發展遲緩鄉鎮地區,在投資計畫中購置全新生產或營業用機器、設備及建築物的總金額達新台幣2500萬元以上或增僱員工人數全年以月平均數計算達50人以上,才可享有抵減營利事業所得稅。

但新修訂的辦法放寬設立條件,在籌設中的分公司檢附董事會議事錄影本及投資計畫者,也可以申請貧瘠地區投資抵減備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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