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禮券優惠縮水 無法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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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紀元5月15日訊】〔自由時報記者田瑞華、歐祥義/台北報導〕業者發行商品服務禮券4月起須提供履約保證、取消使用限制,規範上路月餘已有多家業者暫停發售禮券、提高購買禮券折扣門檻,或改採贈送如「滿千送百」等滿額禮折價券方式、限制在期限內使用。因此出現所謂「縮減福利反而不利消費者」的說法,行政院消費者保護委員會對此駁斥,「預付型消費具高風險、本來就不鼓勵」!

消保會也指出,經濟部預計本月(5月 )起將進行禮券查核,但如果禮券沒有記載履約保證、卻持續發行,或禮券記載不實、欺騙消費者,主管機關是否可依「商品標示法」或其他法條加以處罰?還須經濟部作出明確的配套罰則說明,否則恐怕無法可罰。

禮券新制要求業者發行禮券須採同業互保、或在金融機構開立信託專戶等方式提供全額履約保證,且應記載於禮券上,令不少業者感到難以執行,或表示如配合辦理將縮減禮券原本的優惠。

消基會:政府應落實查核

消保會對此強調,其實多數消費者可享受的禮券折扣原本就不多,且不論是現金購買或受人餽贈的禮券都被限制使用方式,還須承擔業者關門、禮券變廢紙的高風險,要求業者提供全額履約保證是消費者應有的保障。

消基會則表示,規範初上路的這段時間是業者觀望期,看政府是否落實查核禮券新制,以及停售禮券對業績的實際影響。而業者改採贈送滿額禮、限期商品券或集點兌換折抵等促銷活動,消費者記得拿到這些贈品後,要在期限內將應享的折扣使用完畢,才不會權益受損。

經濟部商業司則回應,有關商品禮券的定型化契約條文,係依照消費者保護法第十七條規定,凡是違反的商家,其定型化契約條款無效,這已是相當重的罰責,若是消保會認為不夠,可以修改消費者保護法,這樣商業司才能有所依據,在定型化契約中加入消保會認為適當的罰則。

(http://www.dajiyuan.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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