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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財部:納稅人不實檢舉虛報薪資 仍須繳滯納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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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紀元5月12日報導】(中央社記者林惠君台北十二日電)財政部台灣省南區國稅局表示,納稅義務人接到核定補稅通知時,如以舉發扣繳單位虛報薪資為由,而未依限補繳稅款者,經稽徵機關查證,扣繳單位無虛報情事,或納稅義務人在檢舉後又申請撤回檢舉時,對於原補徵稅款,應負責,如逾期繳納日期者,依法加徵滯納金與利息。    

南區國稅局接獲許多納稅義務人檢舉虛報薪資案件,但經通知扣繳單位查證後,常發現具領資料齊全並無虛報情形,或檢舉人自行提出撤回檢舉申請書,對於以此方式拖延補繳稅款情形,均依相關規定加徵滯納金及利息。

南區國稅局表示,如超過30日後仍未繳納者,則依稅捐稽徵法第39條規定移送法務部行政執行署強制執行。納稅義務人不應為取巧獲得改訂限繳日期而隨意檢舉。

南區國稅局特別提醒納稅義務人,對於無法確認是否被虛報薪資時,請自行依扣繳憑單所載扣繳單位名稱、地址,向營利事業查證,以免徒增徵納雙方作業不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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