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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單節稅空間大 注意最低稅負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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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紀元5月12日報導】(中央社記者田裕斌台北十二日電)買保險一向是高資產族群相當有利合法節稅工具,不但可以保全資產,也可以有效降低稅額。但今年起最低稅負制上路,對於領到保險金的保險受益人而言,如何報稅成為重大課題。

自實施「最低稅負制」後,對於2006年開始生效的壽險保單,就得適用此一新稅制,根據新制規定,受益人與要保人非同一人時,所申領人壽及年金保險的死亡給付超過新台幣3000萬元時,就會被課到所得稅。

因此,想要利用保險作為節稅理財工具的民眾,可得仔細在新制下做好完善的規劃。

壽險業者建議,掌握兩大原則,一是以「每申報戶」為單位,二是受益人與要保人是否屬於同一人的壽險、年金保險給付。

壽險業者表示,如果受益人與要保人屬於同一人,則當年基本所得中,即無保險給付,若受益人與要保人不屬於同一人,保險給付則需列入當年基本所得,其中,保險給付屬於「死亡給付」部分,可單獨計算,金額累計在3000萬元以內者,免列入當年基本所得。

但值得注意的是,死亡保險給付的3000萬元免稅額,以「申報戶」為單位,當受益人已成年,即為一申報戶,則每個受益人均可享有保險給付3000萬元的免稅額;未成年的受益人,則要跟父母親合併申報,只能享有一個3000萬元的免稅額。

對於升斗小民而言,今年個人綜合所得稅列舉扣除保險費用規定大幅放寬,可全額扣除去年度健保費支出,不受每人每年2.4萬元保險費列舉扣除上限限制,保險節稅空間相對加大,這是近20年來首次大幅放寬適用範圍。

根據新制規定,健保費支出包括納稅義務人本人、配偶及申報受撫養直系親屬,每人全年所繳的健保費,全部都可列報扣除額,沒有金額限制;其他保險費支出,包括人壽保險、傷害保險、年金保險及勞保、農保、軍公教保險等保險費支出,可從納稅義務人的綜合所得稅總額列舉扣除,每人每年扣除額以2.4萬元為上限。

民眾在申報保險費列舉扣除額時,須檢附保費收據或保費繳納證明正本,還得留意被保險人與要保人須在同一申報戶,以及必須是本人、配偶和申報受扶養的「直系」親屬的保險費才可申報,至於投保未經政府核准通過的保單及住宅火險、汽車保險等財產保險的保費支出,則不能列舉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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