德州日常生活法律問答之九

給分居女友財產要有書面證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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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紀元5月12日訊】 (編者按:本攔作者為Richard M. Alderman,目前任職UH,是法律系的教授。社區華人以及新來的移民往往對於美國人的日常生活不甚了解,對於每天都可能遇到的法律問題感到迷惑和困擾。本報今後將陸續刊登他的專欄,以饗讀者。)

問:大約5年前我搬進男友的住處。我們同意不辦理結婚手續,但是如果分手,我將得到我們共同積聚的財產的一半。最近我們決定分手,他給我的財產遠遠不及一半。我可以控告他,取回我應該得到的一半嗎?

答:你說的事情就是一般叫做伴侶贍養費(palimony)的案件。這是指同居人分手後為了財產的分配所打的官司。就多數來說,這類官司是基於雙方同意的合同性質。在你的情況下,他承諾如果你和他同居就可以得到財產的一半,這就構成了合同。

在德州,這種合同只有在承諾人在同意書或者備忘錄上簽名之後才有法律的效力。你必須有你前任男友簽名的文件,寫明他的承諾。如果沒有這份書面證明,你的官司可能會被法院拒絕審理。

問:我家房子的地基有一張「終身保單」,可是據我所知,發出這張保單的公司已經消失了,我相信已經解散了。我的地基現在需要很大的翻修。我的合法權益是什麼呢?

答:不幸地,一張「終身保單」通常指的是發出保單的公司所有的生存期。任何保單的好處都是由於它後面的公司在支持它。如果公司解散了,你就沒有任何對手可以讓你使用你的合法權利。記得在購買任何長期或者終身的保單以前弄清楚一家公司的狀況。

問:我有一年的公寓租約。我可以解除租約,搬到一間新居,而不遭到懲罰嗎?

答:什麼時候可以解約是我經常收到的問題之一。回答總是一樣,不管解約的理由是什麼。不幸的很,多數人都不喜歡答案。依照常規,你不能因為買了新房就解除租約。租約是一個合同,你必須遵守它的條款。如果租約沒有說你買了新房就可以搬走,你就沒有權利搬走。如果你搬家了,破壞合同,你可能要賠償房東的損失。

最好的對策是和房東談談,找出解決的辦法。你可能多付房東一個月的租金就可以解約,或者給房東足夠的時間尋找另一位房客,你搬走之後由新房客繼續交付租金。

問。法律不是規定一位僱員必須在辭職前的2個星期通知她的雇主嗎?

答:除非該僱員有一份需要通知的僱傭合同,否則法律不規定需要做任何的提前通知。沒有這份僱傭合同,德州的僱員可以隨心所欲,不用提前通知就可以辭職或者遭到解雇。

問:我從南美搬來這裡,我的妻子沒有和我一起來。我可以在德州重婚嗎?

答:如果你在南美的某國有一個合法的婚姻,你不能夠在德州重婚。你必須離婚才能夠再婚。 @(http://www.dajiyuan.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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