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運毒交通供共犯 高院認不符自首上訴駁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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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紀元4月23日報導】(中央社記者孫承武台北二十三日電)男子葉俊堅貪圖小利,充當運毒「交通」前往東南亞柬埔寨走私毒品,遭檢警查獲後法院判刑十八年。葉俊堅自認供出販毒主嫌「賢哥」陳明賢身分,向高等法院提起上訴,但二審判定「賢哥」早遭鎖定監控,葉嫌供述不符毒品危害防制條例中對於「減輕其刑」的規定,全案上訴駁回。

台灣高等法院判決書指出,葉俊堅(二十七歲)去年九月十日自柬國搭機返台,遭板橋地檢署指揮警方與海巡人員在桃園機場第二航廈攔下,查扣一級毒品海洛因二十八包(淨重達五百多公克)。全案檢方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起訴後,板橋地方法院具體求刑十八年。

但葉俊堅自認供出販毒首腦綽號「賢哥」陳明賢身分,符合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七條「供出毒品來源,因而破獲者,得減輕其刑」規定,因此向高院提起上訴。

但二審日前判決指出,「賢哥」早就遭偵辦的海巡署台北機動查緝隊鎖定,並掌握葉、陳兩人電話監聽譯文;同時陳嫌也遭檢方列為共犯起訴。

判決認為「供出來源」,是指「供出毒品來源」、「供應者」,並不包括「共犯」。因此葉俊堅的供述並未有助查緝機關擴大毒品案偵破,不符相關法令「減輕其刑」規定,全案上訴駁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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