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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保會要求發卡銀行優惠方案應明訂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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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紀元4月20日報導】(中央社記者韋樞台北二十日電)多家銀行片面修改契約內容,縮減信用卡優惠,行政院消費者保護委員會邀集發卡銀行和金管會協商,決議今後各發卡銀行推出優惠促銷方案,應訂定優惠期間,並充分揭露;發卡銀行變更原未訂期間的優惠方案時,除依法60天前公告,應另行規劃其他配套措施,以維護消費者權益。 

多家銀行以成本考量紛紛縮減信用卡優惠或權益,遭輿論撻伐,認為銀行片面修改契約,消費者被迫接受,而且業者在修改內容前藉著依「信用卡定型化契約範本」規定,在60天前公告作為「擋箭牌」,對消費者顯失公平。

消保會日前邀集行政院金管會、銀行公會及7家發卡銀行開會討論,達成重要結論,日後各發卡銀行推出優惠促銷方案,應訂定優惠期間,並充分揭露 (例如於寄發的權益手冊中載明)。

此外,發行結合特惠功能的新信用卡,並以特惠方案作為廣告促銷內容時,發卡銀行除應訂定優惠期間,亦應於申請書上載明特惠期限,讓消費者於申辦信用卡時,充分了解申請後享受優惠期間。

消保會指出,發卡銀行變更原(未訂期間)優惠方案內容為「無遞延」性質者,例如提供不限次數機場貴賓室的使用及機場停車免費服務等,因未訂優惠期間,所以發卡銀行認有變更必要時,應依信用卡定型化契約範本規定,於60天前公告,並另行規劃其他配套措施,以維護消費者權益。

若是原提供優惠方案內容為「有遞延」性質者,例如持卡消費30元累積紅利1點。消費者因銀行變更優惠方案內容(改為持卡消費50元累積紅利1點),影響權益甚鉅,消保會決議請銀行公會與各發卡銀行儘速開會協商,建立原則性的解決機制,以保障舊持卡戶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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