張耀杰:治國安民是根本國策

——中國社會的官本主義與人本主義

張耀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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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紀元4月10日訊】2006年11月30日在美國斯坦福大學訪問時,該校的戴雅門教授詢問我現在的中國是不是資本主義社會。我斷然給出了否定性答案:“中國幾千年來一直是前文明的官本主義社會,直到現在也沒有發生根本性轉變。這種官本主義的社會至少在保障人權的政治制度方面,還沒有進入現代文明的門檻,完全沒有資格批評已經處於文明時代的資本主義社會或人本主義社會。中國社會的根本問題不是經濟上的快與慢、窮與富的問題,而是通過憲政民主的制度建設來治官安民,從而最終解決官逼民反的政治死結與歷史輪回的問題。”

由於時間關係,當時沒有就“中國社會的官本主義與人本主義”進行深入討論。回國幾個月來,我圍繞這個問題的持續思索,一直在進行之中。

一、人本主義與官本主義

2005年10月,我針對《中國青年報》編輯李方請辭的事件,寫作了一篇《“身份”與“契約”》,其中有這樣一段話:“由中青報同人的最低底線和正面理想,筆者聯想到發生在1215年的歷史事件:一群英格蘭貴族通過反復抗爭,迫使英王約翰簽署了包含一個序言和63個條款的《大憲章》,正式承認並且保護一系列‘人民’固有的不可隨意剝奪的權利。人類社會‘從身份到契約’的現代文明,就是從這樣一份《大憲章》正式啟動的。”

在英國《大憲章》中,有兩條極其重要的條款。在第39條中,國王承諾,未經法律或陪審團的合法判決,任何自由人都不能被拘捕、囚禁、沒收、驅逐、流放,或受任何其他形式的傷害。第一次明確只有法庭有權判定一個人是否有罪,在法庭判定有罪以前,任何人都是無罪的。即使國王也必須服從法律,而不能淩駕於法律之上。在接下來的第40條中。國王進一步承諾:“任何人的權力和公正都不能被出賣、被否決、被拖延。”從而在歷史上開創了所有公民在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原則。

從哲學本體論的意義上說,人與人之間不可替代的最具根本性的大同之點,就在於大同人類中的每一位個人,都是以自我為中心的精神生命體。除了這一大同之點,每一位個人都可以在公私領域中表現出自己豐富多樣的人性差異。強制性地要求每一位個人絕對平等、毫無差異的所謂大同社會,反而恰恰是反人類和反人性的異化天堂即烏托邦。也正是在這個意義上,馬克思在《黑格爾法哲學批判。導言》中提出了他的既不唯心也不唯物的人本主義本體論:“人本身是人的最高本質。”

作為精神生命體的個人本身,相互之間能否在公私領域裏通過自主契約的形式進行雙向合作或公平競爭,是一個社會是否進入現代文明階段的根本標誌。在前文明社會裏,起決定作用的往往是以官為本的等級森嚴的身份特權,對於弱小弱勢者的財產權、人身權、思想權、言論權的單方面、無條件的絕對剝奪和強制服從。本文所說的現代文明的人本主義,與前文明時代的官本主義或專制主義的根本區別,就在於此。

比起歐美國家,中國社會中以身份特權決定一切的官本主義傳統,要更加源遠流長和根深蒂固。《詩經。小雅。北山》中的“普天之下,莫非王土;率土之濱,莫非王臣”,以宗教神聖化的“天”的名義,徹底否決了每一位個體獨立自主的財產權和人身權,從而奠定了國人根深蒂固的原始共產主義思維模式。孔門儒學的“勞心者治人,勞力者治於人”的身份劃分,又替自以為是“奉天承運”、“替天行道”的專制皇帝,貢獻了借助讀書人從事精神控制的專制禮教,特別是“三從四德”、“三綱五常”之類的神聖教條。由孔門儒學進一步宗教神聖化的宋明理學,更加極端地推出了“餓死事小,失節事大”之類“存天理,滅人欲”的精神圈套。這樣一來,包括財產權、人身權、思想權、言論權在內的幾乎所有的私有人權,至少在理論上被極權皇帝及其官僚體系完全剝奪。而把這種既要控制剝奪人身之外的物質財富又要控制剝奪人本身的精神自由的官本主義,推向登峰造極的極端專制的,當屬朱元璋和毛澤東。

二、朱元璋與毛澤東的官本專制

朱元璋穩定官本主義的專制政權的第一步,就是與毛澤東時代的社會主義改造基本一致的原始共產主義的產權改革,尤其是土地產權改革。他在洪武元年下達的一份詔書中規定:各處地主,過去因為兵荒馬亂拋下的田地,已經被別人耕種了的,這塊田地的產權歸現在的耕種者所有。接下來,他又通過大規模的強制移民,人為製造了全國範圍內的均衡化和平面化。其中被集中到山西洪洞大槐樹下的移民,是被捆綁起來押解上路的。他們連小便都要報告官軍前來鬆綁,民間土語把上廁所說成是“解手”,就是由此而來。

與此相配套,生性苛細的朱元璋,在全國範圍內實施了極其簡單粗暴的計劃經濟。他在洪武元年下達的詔書中說:凡農民家有田五畝至十畝者,栽桑、麻、木棉各半畝,如果有田十畝以上,則種植面積加倍。各級官員要親自督察,如果不種桑樹,就罰他交絹一匹。不種麻和木棉的,罰他麻布、棉布各一匹。這與毛澤東時代不准私自栽種經濟作物的“割資本主義尾巴”,表面上恰好相反,而在既要控制剝奪人本身之外的物質財富又要控制剝奪人本身的精神自由的根本原則上,卻是完全一致的。

為了摸清家底和控制人口自由流動,進而實現穩定壓倒一切的人身控制,朱元璋還創建了人類歷史上最為周密的戶籍制度和土地登記制度。凡是出門到百里之外的人,必須到官府開具“路引”,私自出門者要打八十棍,偷越國境者要處以絞刑。毛澤東時代即使逃荒要飯也要由“人民公社”開具介紹信,與朱元璋的“路引”如出一撤。大學畢業生孫志剛幾年前由於沒有隨身攜帶身份證,而被廣州員警活活打死,就是中國現行戶籍管理制度的真實縮影。

正是基於大救星、救世主之類官本主義的獨裁意識,當自己的最高權力遭遇挑戰或者難以為繼的時候,朱元璋和毛澤東都會採用挑動群眾鬥群眾甚至於挑動群眾鬥官員的極端方式,來維護自己的絕對權威。“文化大革命”期間全國上下人手一冊學習《毛主席語錄》,其實是朱元璋晚年的“學《大誥》運動”的升級版。

當下的中國社會雖然在一定程度上否定了毛澤東時代的“計劃經濟”和“文化大革命”式的政治運動,並且在引進國外的“資本主義”市場經濟的同時,又把“依法治國”和“以人為本”寫進了“憲法”;然而,“堅持中國共產黨領導”和“始終代表廣大人民群眾的根本利益”之類淩駕於“憲法”之上的宗教神聖化的“緊箍咒”,以及“黨官”、“黨權”淩駕于本國“憲法”、“法律”之上不受約束的政治架構,決定了中國社會依然處於“黨官”的“官權”高於“人權”、“黨官”的“人治”高於“法制”的前文明階段。當下的中國社會即使出現了歐美社會所常見的包括憲法和法律在內的種種“契約”,這些“契約”也往往表現為“槍桿子裏面出政權”的中國共產黨,單方面要求本國公民遵紀守法的霸王條款。英國法學家梅因在《古代法》中所說的“所有進步社會的運動,到此處為止,是一個‘從身份到契約’的運動”,在中國社會還沒有真正啟動。

三、吳思的“權份”與張祖樺的“憲政”

2007年2月4日,我應邀參加一個關於“行政訴訟與新聞監督”的小型聚會,從《血酬定律》和《潛規則》的作者吳思那裏,聽到了對於官本主義的另一種解讀。

據吳思介紹,他在2006年8月的《博覽群書》雜誌發表過一篇《洋人的“權利”我們的“分”——譯名選擇與傳統斷續》,建議用“權分”或者“權份”來翻譯英語中的right.其理由是:無論在歷史記載中,還是在聖賢典籍中,都儲存了豐富的關於權份變遷的理論和經驗。中國社會始終不平等,權力的大小,決定著權份的大小。君有君份,臣有臣份,主有主份,奴有奴份。官家之份必定大於良民之份,良民之份必定大於奴婢之份。近百年來,打倒了皇帝,又砸了孔家店,家天下變成了官天下,但核心結構依舊穩固。

這次聚會所談論的主要案例,是不久前發生的廣州市公安局禁止電動自行車上路事件,和號稱“北京門”的港資嘉利來公司與北京二商集團的房地產糾紛案件。吳思給出的解釋是:路權各有各的份。汽車占一份,行人占一份,電動車、摩托車也應該占一份。當廣州的路權不夠分配的時候,行人的出行權不好剝奪,汽車的路權後面有稅收、養路費之類的巨大利益,只有電動車、摩托車的路權可供決策者進行單方面選擇。“嘉利來”投入幾億元拿到的黃金地塊,幾年後漲到了二十多億。有權勢的人就要跟著分一份。在中國,法律本身也是有權份的。法律只能管90%,餘下的10%是“大內”的一塊,法律不能管。“王子犯法與庶民同罪”,在中國是不能徹底兌現的。決策集團在法律調節之外,行政訴訟法之外還有一個集團你不能訴訟,只能通過潛規則進行調節。譬如給領導人寫信,找“老大”說話,也就是上訪、告狀和內部走後門。掌握官權的一方只要有良心、好面子,就有可能通過法外手段進行調解。假如官權一方不要臉、不講良心,法外對策就不靈驗。到了這個時候就只有暴力解決,中國很多官員的滅門血案就是這樣發生的。

關於政府的公共權力(power)與民間的私人權份(right)的關係,吳思指出:根據社會契約論的思路,最初人人都有原始權份,彼此像狼一樣廝殺爭鬥。為了保護自身的財產安全,人們達成契約,把自己的部分權份——主要是與使用暴力相關的部分,轉讓給政府,委託政府官員以強制手段維護秩序,於是形成了權力。中國社會卻是另一種樣子:帝國權力不是契約的產物,而是暴力競爭的戰利品。政府或執政集團也不是社會契約的維護者,而是依仗暴力立法定份、宰割天下的一方。作為天下主宰,憑藉權力擴張並維護自身特權,正是官家權份的核心部分。什麼時候官家的特權受到有效制約,成為保護公民權利的手段,政權的“操刀者”受雇于全體公民,俯首貼耳地為公民服務,那時候,權力和權份才具備區分清楚的歷史條件。

在此之前的2007年1月24日,著名憲政學者張祖樺,在兩全其美網站的學術科學區“憲政論衡”版(http://xianzheng.lqqm.net),舉辦了一場網路訪談。訪談的主題是“憲政民主與中國轉型”。用張祖樺的話說:“憲政的基本涵義是以憲法為中心限制政治權力、保障公民權利的政制安排。它與民主、法治有同有異,互相不可替代。我主張提‘憲政民主’(包含‘法治’),把憲政和民主、法治結合起來,以消解民主與法治的流弊。”

談到圍繞《物權法》的爭議,張祖樺直截了當地揭穿了中國官本主義社會的根本癥結:有一些人擔心將保護私有財產權寫進憲法,會使某些人的非法所得如貪污受賄、權錢交易獲取的錢財合法化,我認為這裏存在一種誤解。在一個權力高度壟斷、不受制約的社會裏,這種情況的確會發生。但是在一個實行憲政民主法治的國家,只有合法取得的財產才會受到保護。那些有確鑿證據證明其為非法所得的財產不僅不會受到保護,而且會受到法制的處置。至於轉型時期大量出現的濫用公權、貪污腐敗、化公為私、強取豪奪,並不是由於保護私有財產造成的,而是由於政治上的權力壟斷、權力不受制約、有憲法而無憲政、有法律而無法治造成的,需要通過以實現憲政民主為目標的政治改革和制度創新尋找根本的解決之道。

針對當下一黨專政的官本主義的社會現實,張祖樺認為:一黨制下是無法實現真正意義上的憲政的。因為在一黨制下,沒有什麼力量能夠制約以特殊材料自居的黨權即身份特權。同時,黨掌握著立憲權,必然淩駕在憲法與法律之上。從中國的實際來看,民主化的動力來自內、外兩個方面。來自國內的主要有:(1)知識份子中的民主派、自由派對民主和自由的呼喚和實踐活動;(2)新興的中產階層要求健全法制、保障私有財產權利和其他基本人權的聲音;(3)廣大農村和億萬農民正在開始進行的基層民主建設的實踐;(4)工人階層對於社會公正和民主改革的訴求;(5)城市市民開始萌發的公民意識和民主要求;(6)社會各階層反對腐敗、要求對權力進行制約的強大輿論;(7)執政黨內部的政治開明力量與贊成進行政治改革的人士。來自國外的有國際民主力量和廣大的海外華僑、華人、留學生的大力支持和聲援。上述因素匯合在一起產生作用、共同推進中國的民主化進程、到最終確立憲政民主體制,將是一個長期積累的過程。對這一過程的艱巨性和複雜性,與其想得容易一些,不如想得困難一些、長遠一些。

四、治官安民與官逼民反

在我看來,當下的一黨專政的中國社會,其實就是在官與民之間,或者說是在官權與人權之間,只允許自以為壟斷真理、代表民眾的特殊黨員,憑藉著一黨專政的身份特權,單方面實施壓倒性的統治、剝奪、鎮壓、教導,而不允許本國民眾平和理性地實施“自由化”的“反動”、“反黨”、“反革命”之類的良性互動的前文明的野蠻社會。而以歐美先進國家為代表的人本主義社會,則是通過有形的、可供操作並且人力可及的包括憲政制度、法律程式、商業信用、私人協議在內的人人平等、良性互動的契約關係,切實限制公共權力對於公民個人的侵犯剝奪的文明社會。已經逐步成熟並且漸入佳境的“資本主義”,其實是人本主義社會在經濟發展方面的表現形態。

當下中國社會所面臨的根本危機,就在於官逼民反的政治死結已經初步形成並且在日益惡化。要真正化解這一在官本主義的中國社會裏輪回反復了五千年的根本性危機,唯一切實可行和行之有效的出路,就在於像1215年確立英國《大憲章》那樣,通過和平理性的契約形式逐步確立足以治官安民的一整套人本主義的憲政民主制度,而不是像既往的官本主義傳統那樣,只能由另一種自以為是奉天承運、替天行道,或者自以為是壟斷真理、代表民眾的暴力集團,通過“槍桿子裏面出政權”的“打天下”或“搶天下”,來毀滅性地扭轉乾坤、改朝換代。歸根到底一句話:以人為本的治國安民,是當下中國社會的根本出路和根本國策之所在。

轉自《新世紀新聞網》(http://www.dajiyuan.com)

本文只代表作者的觀點和陳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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