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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師得轉任二審法官 司法院:提高轉任意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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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紀元3月5日報導】(中央社記者陳慧真台北五日電)立法院院會今天三讀修正司法人員人事條例,明定資深律師得轉任高等法院或分院法官、檢察官。司法院人事處長黃國忠表示,律師轉任法官制度對法官來源多元化有提升作用,且可改善一審法官資淺化問題,條例修正後,有助提高律師轉任法官的意願。

黃國忠表示,司法院自一九八七年開始推動律師轉任法官制度,有鑑於一審法官任用管道主要是經司法特考及格、司法官訓練所受訓後分發,遭外界質疑社會閱歷不足,有資淺化問題,希望透過律師轉任法官制度,使法官來源多元化,讓具豐富實務經驗的律師加入審判工作。

他指出,過去律師具有執業年資六年,憑執業件數兩百五十件,可申請轉任一審法官,交由實務界法官審查,自去年起,配合刑事審判交互詰問制度的施行,除降低執業件數申請標準為兩百件,且另闢徵試管道,具執業年資六年的律師可透過筆試和口試,經審查轉任法官。

黃國忠表示,立法院三讀修正司法人員人事條例後,律師轉任可憑執業年資六年、十年、十四年,分別轉任薦任第七職等、第八職等、第九職等的候補或試署法官,相較過去根據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轉任公務人員條例,律師具有執業年資兩年以上,不論年資多少,均以薦任第六職等任用,修正後派任職等作法較公平。

他指出,過去律師轉任,只能轉任一審法官,今天三讀修正司法人員人事條例後,執業十四年以上優良律師,具有轉任薦任職任用資格,可轉任二審法官,可提高資深律師投入審判工作的意願。

黃國忠表示,律師是否想轉任法官,職等是一大考慮因素,根據統計,一九八七年推動律師轉任法官制度至今,共一百零六人申請,三十六人獲派任法官,今年五月將再度舉行徵試,司法院將藉這次提升薦任職等和有二審法官任用資格的修法成果,向律師宣導,相信有助提升律師轉任法官意願,達到法官來源多元化目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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