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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立院修法 正副元首五院長等財產強制信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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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紀元3月5日報導】(中央社記者王家俊台北五日電)台灣立法院今天三讀修正公職人員財產申報法,大幅擴大申報範圍及罰則,掌握國家重大決策的總統、副總統、五院正副院長等重要公職均應將財產強制信託,在就(到)職日起三個月內信託予信託業。

此外,立委及直轄市議員部分,目前採動態申報,未來將採「變動申報」,即一年須申報一次財產,但這一年中的所有財產進出、交易與過戶都須全盤申報,若有隱匿則重罰。

對於原本不需申報財產的公職人員,修正條文規定,經調查有證據顯示其生活與消費顯超過薪資收入者,該公職人員所屬機關或其上級機關之政風單位得經中央政風主管機關(構)之核可後,指定其申報財產。

依上述規定,原本不需申報財產的公職人員,因奢華生活及高額消費被政風單位釘上,而有證據顯示其生活或消費方式明顯超過薪水收入者,可能須申報財產,並受罰則規範。

此次修法擴大應申報財產的公職人員範圍,估計由現行八千多人增加到一萬五千多人。除將「政務官」擴大為「政務人員」,並將十職等以上機關首長,修正為各級政府機關之首長、副首長及職務列簡任第十職等以上之幕僚長、主管。

新法也增訂對財產異常增加者處以罰款。凡必須申報的公職人員、配偶、未成年子女,財產增加總額逾全年薪資所得總額「一倍以上」者,若無合理說明,處新台幣十五萬元以上、三百萬元以下罰款。

不實申報或隱匿者罰鍰大幅提昇到新台幣二十萬元以上、四百萬元以下。

其他修法重點包括:大幅擴大申報內容,包括申報對象,除了各級機關副首長,未來連政府或公股出任私法人之董事及監察人,也要申報。此外,申報財產擴大為現金、珠寶、古董字畫等,還規定要上網公告。

中國國民黨籍立委雷倩(台北縣)在完成修法後發言表示,公職人員財產申報法因為牽涉到行政院、監察院以及選舉單位,所以條文沒有明訂施行日期,希望行政院儘速訂定施行細則和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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