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偵辦案件見解分歧 施茂林:加強建立檢察一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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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紀元3月26日報導】(中央社記者陳慧真台北二十六日電)法務部長施茂林今天表示,法務部對各檢察機關偵辦案件法律見解歧異的因應措施,因檢察官應依循檢察一體原則,避免歧異產生,法務部對檢察機關有監督權,將持續加強建立檢察一體制度,達到檢察權行使對內一體、對外獨立的目的。

立法院司法委員會上午邀請施茂林對「各檢察機關偵辦案件法律見解不一致所衍生問題之因應措施」提出報告並備質詢,施茂林提出報告時,作以上表示。

施茂林表示,根據法院組織法規定,檢察官對於法院獨立行使職權,對外執行職務時,僅受法律拘束,與一般文官體制上命下從的行政拘束不同,但因偵查權的發動具主動性,不同於審判權的不告不理原則,為避免檢察官專斷,對內仍有監督機制。

他表示,檢察權行使的內部監督機制,可分為檢察一體的個案監督和行政監督兩方面,檢察官固然可獨立實施偵查,但在檢察一體的原則下,檢察官仍受所屬或上級檢察總長、檢察長指揮監督,且刑事訴訟法對檢察官所為的處分,設有上級審檢察署的指揮監督機制。

至於行政監督方面,施茂林表示,法務部依法對全國檢察機關負有行政監督權,且上級檢察署依法對下級檢察署也有行政監督權,檢察總長可召集檢察官會議,商討重要法律問題或檢察事務的重要事項,台灣高等法院檢察署及各分院檢察署應定期召集一、二審檢察官舉行業務研討會,溝通法律見解和檢討業務。

施茂林指出,法務部可對於法律適用問題,提出研究意見,供檢察官承辦案件時參考,並設有「法務部刑事法律問題審查小組」妥速審查刑事法律問題。

有關法律見解歧異的因應措施,施茂林表示,法務部雖可對法律問題提出解釋或指導,供檢察官通案執行職務時參考,但基於檢察官行使職權的獨立性,法務部所提解釋或指導並非法律,並沒有法律上的拘束性,而是由檢察官依循檢察一體原則,行使職務承繼權、職務移轉權或行使上級審的指揮監督機制,避免歧異產生。

施茂林指出,認定事實適用法律的最終決定者是司法機關,若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檢察官負有舉證責任,且基於監督審判的角色,對法院的判決、不合宜的法律見解,更應依據刑事訴訟法規定,提起上訴、非常上訴。

他表示,檢察一體原則是檢察機關依上命下從的層級體制,法務部依法對檢察機關的檢察行政事務有監督權,將持續加強檢察一體制度的建立,督促檢察機關首長確實執行,達到檢察權的行使對內一體、對外獨立的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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