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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經部:禮券新規範 四月一日實施不展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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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紀元3月25日報導】(中央社記者曹宇帆台北二十五日電)台灣經濟部商業司專門委員彭維岳今天在立法院表示,經濟部於去年十月十九日公告,「零售業等商品(服務)禮券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定今年四月一日(週日)實施後,期間已與業者溝通多次,若還要再展延施行日期,行政程序恐作業不及,盼業者能如期依新規辦理。

目前百貨量販店等商家都會藉著發行禮券或預付卡,刺激消費者購買慾,建立客戶的品牌忠誠度,但禮券與預付卡的使用,常有些限制與風險,消費者一時不察,衍生各類糾紛時有所聞,經濟部商業司於去年擬妥「零售業等商品(服務)禮券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自今年四月一日起實施。

但親民黨籍立法委員李復甸(不分區)與黨籍市議員黃珊珊上午在立法院召開公聽會,與會業者爭相反應,新制規定禮券不能限定使用期限,將使業者營運成本增加、承擔高風險,且四月一日就要施行太倉促,他們準備不及盼能展延至今年底。

不過彭維岳說,早在去年十一月一日,已有部分服務業開始施行禮券發行與使用新制,今年二月十八日又另有其他廠商納入規範,若四月一日還要再展延,行政程序恐作業不及,盼業者能如期依照新規範辦理,施行過程中如遇有窒礙難行之處,經濟部會想辦法再調整,也會尊重業界的意見。

行政院消費者保護委員會法制組長邱惠美說,早在2004年起政府即已著手研擬禮券發行與使用契約規範,各家媒體也爭相報導,相信業者均充分瞭解,何況擬規範期間,都曾邀集業界代表會商,大家都有表達意見。

她說,或許有業者擔心,消費者使用禮券洽購商品已有提供折扣優惠,若不限制使用期限,恐損及商業利益,但禮券也是消費者現金買得,期限內未使用即成一張無價白紙也不合理,業者定期限之餘,也應另訂退費補償辦法,才符合公平交易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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