Milton Friedman Rose Friedman :平等是如何可能的?(上)

:Milton Friedman Rose Friedma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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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紀元2月1日訊】【本文節選自米爾頓-弗里德曼(Milton Friedman)和羅斯-弗里德曼(Rose Friedman)的《自由選擇:個人聲明》(Free to Choose)第五章】

「平等」「自由」——《獨立宣言》中的這兩個詞的確切意思是什麼,它們所表達的理想能不能在現實生活中實現?平等與自由是相互一致的,還是相互牴觸的,有關這些問題的爭論,早在《獨立宣言》之前,就已對美國歷史產生了極其重要的影響。尋求對這些問題的答案,形成了知識界的輿論,導致了血腥的戰爭,造成了經濟和政治體制上的巨大改變。尋求對這些問題的答案,將繼續是我們政治辯論的主要內容。它將象影響我們的過去一樣,影響我們的未來。

在共和國建國伊始的年代,平等指的是在上帝面前的平等;自由指的是決定個人命運的自由。《獨立宣言》和奴隸制之間明顯的衝突佔據了舞台的中心。南北戰爭最後解決了這場衝突。辯論於是轉到另一個高度。平等越來越被解釋為「機會均等」,即每個人應該憑自己的能力追求自己的目標,誰也不應受到專制障礙的阻撓。對於大多數美國公民來說,這仍然是平等的主要含義。

無論是上帝面前的平等還是機會均等,都同自己決定自己命運的自由不存在任何衝突。恰恰相反,平等和自由是同一個基本價值概念——即應該把每個人看作是目的本身——的兩個方面。

最近幾十年來,平等這個詞在美國開始具有一種同上述兩種解釋很不相同的含義,即結果均等。每個人應享有同等水平的生活或收入,而且應該結束競爭。結果均等顯然是與自由相牴觸的。努力推進這種均等,是造成政府越來越大並使我們的自由受到限制的主要原因。

上帝面前的平等

當托馬斯·傑斐遜在三十三歲上寫下《人人生而平等》時,他和他的同時代的人們並沒有就字面上的含義來理解這些詞。他們並不認為「人」——或者我們今天所說的「個人」——在身體特徵、情緒反應、技藝和知識上是平等的。托馬斯·傑斐遜本人就是出類拔萃的人。在二十六歲那年,他設計了坐落在蒙提塞洛(意大利語意為「小山」)的漂亮房子,親自監督建造,據說還自己動手。在他的一生中,他曾經是發明家、學者、作家、政治家、弗吉尼亞州州長、美國總統、駐法國大使和弗吉尼亞大學的創辦人——總之,我們不能說他是一個普通的人。

傑斐遜和他的同時代的人們對平等的理解,可以從《獨立宣言》的下一段話中看出:「造物主賦予人們以某些不可轉讓的權利,其中包括生活、自由和追求幸福的權利。」在上帝面前,人人平等。每個人都有其自己的價值。他有不可轉讓的權利,任何人不能侵犯。他有權達到自己的目的,而不應簡單地被當作達到他人目的的工具。「自由」是平等定義的一部分。並不與平等相衝突。

上帝面前的平等——人身平等①——之所以重要,正是因為人不是個個一樣的。他們的不同價值觀、不同愛好、不同能力使他們想過很不相同的生活。人身平等要求尊重他們這樣做的權利,而不是強迫他們接受他人的價值觀或判斷。傑斐遜毫不懷疑,某些人優於另一些人,也不懷疑傑出人物的存在。但這並不賦予他們統治別人的權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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①參看J.R.波爾:《美國歷史上對平等的追求》(伯克利和洛杉礬:加利福尼亞大學出版社,1978年),第51-58頁。

如果說傑出人物集團無權將自己的意志強加給別人,那麼,任何其他集團,即便在人口中佔大多數,也不擁有這種權利。每個人應該是他自己的統治者,只要他不去幹涉別人同樣的權利。建立政府是為了保護這種權利,使其不受其它公民或外界的威脅,而不是讓多數人毫無約束地統治其他人。傑斐遜希望在他的墓碑上刻下他生前取得的三項成就:一、在他任州長時,弗吉尼亞州通過了宗教自由法(該法是旨在保護少數人不受多數人統治的「美國權利法案」的前身),二、起草《獨立宣言》,三.創辦弗吉尼亞大學。由傑斐遜的同時代人起草的美國憲法,目的在於建立一個強大的全國性政府,以保衛國家,提高全體人民的福利,但同時要嚴格限制它的權力,以保護每一個公民和各州政府不受全國政府的支配。統治民主是指讓廣大人民群眾參與政府活動,顯然不是指政治上由多數人實行統治。

著名的法國政治哲學家和社會學家A.托克維爾在十九世紀三十年代對美國作了長期訪問後,寫了一本不朽的著作,名叫《美國的民主》。他在書中認為美國的突出特徵是平等,而不是多數人統治。他寫道:

「在美國,貴族政治因素從一開始就是微弱的。即使它們尚未被完全肅清,它們現在也已完全喪失了戰鬥力,很難再對事態產生任何影響。相反,民主原則卻隨著時間的推移、形勢的發展以及各項法律的制定而得到極大的加強,該原則不僅壓倒了其他一切原則,而且成了無所不能的靈丹妙藥。在美國,沒有哪個家族或公司能夠發號施令。……

因而,美國社會展示了最為奇特的現象。那裡的人們看上去在財富和智力上,換句話說也就是在力量上,比世界上任何其他國家的人或任何有文字可考的古人,都享有更大的平等。」①

托克維爾對他的所見所聞大加讚美,但他並不是盲目的吹捧者,他擔心民主搞得過火,會敗壞人們的德行。他寫道:「有……一種大丈夫氣概的合法的要求平等的熱情,激勵人們追求權力和榮譽。這種熱情會把卑微者提升到偉大人物的行列;但是,在人類的心靈中也有一種對平等的卑劣憎惡,它驅使弱者將強者降低到與他們相同的水平,使人們寧可要奴隸制下的平等,也不要自由下的不平等。」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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①亞歷克西斯·德·托克維爾:《美國的民主》,兩卷本,第2版,亨利·里夫譯,法朗西斯·鮑溫編(波土頓:出版者約翰·阿林,1863年),第1卷,第66-67頁。(法文第1版出版於1835年。)

②同上;第67-68頁。

最近幾十年中,美國民主黨成了加強政府權力的首要工具,而在傑斐遜和許多他的同時代人的眼中,政府權力是對民主的最大威脅。這是字義變化的驚人證據。民主黨是以促進「平等」的名義增加政府的權力的,而這種「平等」的概念,同傑斐遜認為與自由等同和托克維爾認為與民主等同的平等的概念,幾乎截然相反。

當然,開國元勳的實踐並不總是符合他們所宣揚的理論。最明顯的言行不一,表現在奴隸制問題上。托馬斯·傑斐遜直到他死的那一天,即1826年7月4日,還擁有奴隸。他生前一再表示對奴隸制痛心疾首,他在筆記和通信中,都提過消滅奴隸制的計劃,但他從未公開提出任何這種計劃,也沒有在競選中反對過奴隸制。

然而,如果不廢除奴隸制,他苦心建立的國家就將公然違背他所起草的《獨立宣言》。因而毫不奇怪,在共和國最初的幾十年中,關於奴隸制的論戰越來越凶。這場論戰的結果是一場內戰。正如亞伯拉罕·林肯在葛底斯堡講演中所說,內戰考驗了「一個在自由中誕生的、以人生而平等為宗旨的……國家,能否長期堅持下去。」

這個國家堅持下來了。然後,是以無數生命、財產的損失和社會動亂為代價堅持下來的。

機會均等

內戰一旦廢除了奴隸制,人身平等——在上帝和法律面前平等——接近於實現後,知識界討論的重點和政府與私人政策的重點,就轉到另一個概念,即機會均等上來了。

實實在在的機會均等——即所謂「同等」——是不可能的。一個孩子天生就是瞎子,而另一個則視力完好;一個孩子的父母從小就對他的幸福特別關心,提供良好的文化學習和智力發展的條件,而另一個孩子的父母則生活放蕩,對孩子放任不管;一個孩子出生在美國,而另一個出生在印度、中國或蘇聯。顯然,他們並不是生下來就享有同等的機會。而且,也無法使他們的機會同等。

同人身平等一樣,機會平等也不能完全按字面來理解。它的真正含義的最好的表達也許是法國大革命時的一句話:前程為人才開放。任何專制障礙都無法阻止人們達到與其才能相稱的、而且其品質引導他們去謀求的地位。出身、民族、膚色、信仰、性別或任何其他無關的特性都不決定對一個人開放的機會,只有他的才能決定他所得到的機會。

按照這種解釋,機會均等只不過是更具體地說明人身平等和在法律面前平等的含義。與人身平等一樣,機會均等之有意義和重要,正是因為人們的出生和文化素質是不同的,因此,他們都希望並能夠從事不同的事業。

同人身平等一樣,機會均等與自由並不牴觸。相反,它是自由的重要組成部分。如果有些人僅僅因為某個種族出身、膚色或信仰而受到阻撓,得不到他們在生活中與他們相稱的特定地位的話,這就是對他們的「生活、自由和追求幸福」的權利的干涉。這就否定機會均等,也就是為一些人的利益犧牲另一些人的自由。

象每一種理想一樣,機會均等很難完全得到實現。毫無疑問,對這一原則的最嚴重的背離是在黑人問題上,特別是在南方,但在北方也不例外。然而,在為黑人和其他集團取得機會均等方面,也有巨大的進步。「大熔爐」的概念正是反映了機會均等的目標。另外,大、中、小學「免費」教育的擴大,也反映了這一目標,儘管這種擴大,如我們在下一章將要看到的,並不純粹是好事。

內戰後,在公眾普遍接受的價值等級中,機會均等居於優先地位,這特別表現在經濟政策上。當時流行的字眼是自由企業、競爭和自由放任主義。每個人都可以自由做任何生意,從事任何職業,購買任何財產,只需得到交易對手的同意。幹得成功,他就有發跡的機會。但如果失敗,就要自食其果。那時沒有任何專制障礙。成敗的關鍵是個人的才能,而不是出身、信仰或民族。

一個必然的結果是:被許多自認為是學者名流的人斥之為庸俗唯物主義的東西獲得了發展。庸俗唯物主義強調金元萬能,以財富為成功的標誌。正如托克維爾指出的,這種強調反映了人們不願意接受傳統的看重出身和門第的封建貴族社會的標準。著重點明顯地換成個人的才能,而財富的積累則是衡量才能的最方便的尺度。

另一個必然的結果自然是人的能力獲得了巨大解放,它使美國成為生產率日益提高、越來越生氣勃勃的社會。在這裡,社會的流動成為日常的現實。還有一個可能令人吃驚的必然結果,就是慈善事業蓬勃興起。這同財富的迅速增長是分不開的。在當時佔優勢的社會價值觀念的影響下,特別是由於對機會均等的促進,慈善事業的發展採取了以下特有的形式:如非營利的醫院、私人資助的院校以及旨在幫助窮人的各種慈善機關。

當然,在經濟領域同在其他領域一樣,現實同理想並非總是一致的。當時政府的作用被限制在較小的範圍,對企業沒有設置嚴重障礙。到十九世紀末,政府採取積極措施,特別是謝爾曼反托拉斯法來消滅競爭中的私人障礙。但是,一些不受法律約束的傳統,繼續妨礙著人們進入某些行業或從事某些職業的自由,而且毫無疑問,社會傳統使那些出生在「正統」家庭、生來就有「正統」膚色,而且信奉「正統」宗教的人享有特別有利的條件。然而,各種不那麼有特權的人們的經濟和社會地位的迅速提高表明,這類障礙決不是不可踰越的。

就政府的措施而言,對自由市場的主要背離在對外貿易上。亞歷山大·漢密爾頓的《關於製造業的報告》,把為保護本國工業而徵收關稅看作是美國方式的一部分。關稅保護同徹底的機會均等(見第二章提不一致的,而且與自由移民也是不一致的。一直到第一次世界大戰爆發,除東方人外,世界各地的人均可自由移居美國。然而,人們可以為這種背離尋找國防需要方面的理由,也可以提出另一個性質很不相同的理由,即平等只限於國內。這後一種理由是不合邏輯的,但今天卻被大多數鼓吹另一種平等的人所採用。

結果均等

那另一種平等,即結果均等,是在本世紀深入人心的。它首先影響了英國政府的政策,繼而影響到歐洲大陸。在過去的半個世紀里,它對美國政府的政策也產生了越來越大的影響。在某些知識分子中,結果均等成了宗教信條:大家應當同時停止競賽。正像《艾麗絲漫遊記》中的渡渡所說:「人人獲勝,都該得獎。」

這一概念同另外兩種概念一樣,「率等」也不能按字面解釋為「等同」。其實,誰也不主張不問年齡、性別或身體素質,人人都分得同樣份額的食品或衣服等等。雖然所要達到的目標相當「公平」,但「公平」卻是一個非常模糊的概念,一個確確實實很難(如果不是不可能的話)給以精確定義的概念。「對所有人公平分配」是取代馬克思的「各盡所能,按需分配」的新口號。

結果均等的概念與前兩個概念有著天壤之別。促進人身平等或機會均等的政府措施增大自由;致力於「對所有人公平分配」的政府措施減少自由。如果人民的所得依「公平」來定,又由誰來決定什麼是「公平的」呢?就家大家同聲問渡渡的:「可是誰來發獎呢?」「公平」一旦離開比較的對象,就不成為客觀決定的概念了。「公平」如同「需要」一樣,全在怎麼看。如果所有人都要「公平份額」的話,那就必須由某個人或某個集團來決定什麼樣的分配是公平的,而且他們必須能夠把他們的決定強加給別人,從財產多於「公平」份額的人那裡拿走一部分,給予財產少於「公平」份額的人。那些作決定並強加於人的人與聽從他們決定的人能是平等的嗎?我們不就進了喬治·奧韋爾的《動物飼養場》了嗎?在那裡,「所有動物都是平等的,但有一些動物比其他動物更平等。」

另外,如果人們的所得是靠「公平」而不靠他們所生產的東西來決定,「獎品」又從哪裡來呢?還能有什麼刺激人們去工作和生產呢?怎樣決定誰來當醫生,誰當律師,誰撿垃圾,誰掃街呢,由什麼來保證人們接受分配給他們的任務,並按他們的能力來完成呢?顯然,只有靠強力或強力威脅。

這裡的關鍵不光是實踐會同理想分離。同另外兩種有關平等的概念一樣,它們當然是要分離的。但更為重要的是:「公平分配」或其前身「按需分配」的理想與人身自由的理想之間有著根本的衝突。在人們試圖使結果均等成為社會組織的最高原則的所有嘗試中,都存在著這種衝突。其無法避免的最終結果是恐怖國家的出現:蘇聯、中國以及新近的柬埔寨可以說是清楚而令人信服的例證。而且,即便採取恐怖手段,也不曾使結果均等。在上述的每個國家中,無論拿什麼標準來衡量,都存在著廣泛的不平等,統治者與被統治者之間不僅在權力上,而且在物質生活上都不平等。① 【未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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①參著史密斯的《俄國人》和凱澤的《俄國:人民與權力》。尼克.埃伯施塔特:《中國失敗了嗎?》載《紐約書評》,1979年4月5日,第37頁。埃伯施塔特在這篇文章中指出,「在中國收入的分配自1953年以來似乎基本上沒有發生變化。」

--轉自:《政治文化研究網》,2003-11-29
http://www.tszz.com/theory/equality/equality08.doc.html(http://www.dajiyuan.com)

本文只代表作者的觀點和陳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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