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花蓮選委會決議採取二階段領投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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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紀元12月4日報導】(中央社記者劉嘉泰花蓮縣四日電)花蓮縣選舉委員會今天召開委員會議,會中針對第七屆立法委員選舉合併公民投票的領投票作業方式進行討論,經討論後決議採取﹁二階段領票、二階段投票﹂作業方式,至於投錯票匭的選舉票或公投票,則將依據中央選舉委員會函示認定為有效票。

花蓮選委會今天召開二二九次委員會議,會中針對備受關切的立委選舉合併公投領投票作業方式進行討論,對於中選會提出的﹁二階段領票、一階段投票﹂作業方式,有委員認為應予以配合才不會造成混亂,但應邀列席的顧問花蓮縣警察局長耿繼文,則是認為一階段領投票才會造成混亂,雙方激烈辯論下,會場氣氛一度相當緊繃。

領投票作業方式案在出席委員的熱烈討論下,最後決議花蓮縣採取﹁二階段領票、二階段投票﹂作業方式,針對投錯票匭的選舉票或公投票處理方式,則是將依據中選會函示認定為有效票。

花蓮選委會主任委員黃吉彬指出,選委會於今年十一月十三日召開基層選務人員座談會時,熟悉投開票實務的基層選務人員大多支持採用﹁二階段領票、二階段投票﹂作業方式,因為擔心﹁二階段領票、一階段投票﹂可能容易發生選票被攜出、作業時間長、包封易出錯等問題。

黃吉彬表示,花蓮選委會的立場並不考慮任何政治因素,只希望採取在技術上較不易出錯的作業方式辦好選務工作,不僅讓選民能在公平、公正的環境下投票,也避免發生選務紛爭,而﹁二階段領票、二階段投票﹂作業方式較簡易、順暢,且比較不會發生選務糾紛,上次總統大選已採用二階段領投票作業方式,這次援例辦理,對於選務人員和選民也比較不會出錯。

針對地方選委會應遵照中選會的指示,無權自行決定採取何種領投票作業方式的問題,黃吉彬表示,依據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十一條的規定,投開票所的設置及管理事項由各級選委會辦理、指揮和監督,選委會在討論後,也認為應是地方選委會的權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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