燒十字架和言論自由及三K黨今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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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紀元12月22日訊】(美國之音記者:亞微2007年12月21日華盛頓報導) 在日常生活中,經常看見人們佩戴十字架的項鏈、手鏈、耳環和胸針等。十字架對不同的人有著不同的含義。對有些人來說,十字架是好看的裝飾,對基督徒來說,它是基督耶穌受難的象徵。但是,也有一些人把十字架點燃焚燒,作為發洩對他人的仇恨和表達自己觀點的一種方式。他們認為,這麼做受到美國憲法第一修正案言論自由條款的保護。

在美國,人們通常把焚燒十字架和3K黨(KKK)聯繫起來。3K黨是一個主張白人至上主義的組織,這個組織使用暴力和恐嚇手段宣揚白人在美國的主導地位,他們攻擊的目標主要是黑人、猶太人、天主教徒、外籍移民以及其它少數民族。3K黨成員往往身穿白色長袍、頭帶面罩,聚會時點燃十字架焚燒。

*3K黨勢力史上主要有兩個分支,其中一個分支成立於1865年,當時南部聯邦的幾位退伍軍人聚集在田納西州的柏拉斯凱,組成了一個類似社交俱樂部的組織。之後不久,這組織就開始在晚上襲擊和恐嚇黑人家庭。這個分支最後因為內部紛爭、財政困難以及國會和法庭的調查,在19世紀70年代土崩瓦解。

但是,3K黨的毒根並沒有因此消亡。1915年,3K黨又產生另外一個分支,使該組織在消聲匿跡幾十年後又捲土重來。這個分支自稱“隱形帝國”,由西蒙斯上校在喬治亞州的亞特蘭大附近創立。會員人數在20世紀20年代中期一度達到400萬到500萬。到了20世紀50年代,由於再度出現內鬥和經濟問題,成員人數大大減少。

但是,由於受到種族隔離的驅使和對黑人民權運動的仇視,3K黨的勢頭後來又有所回升。該組織的成員利用焚燒十字架、毆打、投放炸彈、發出死亡威脅,甚至謀殺等手段,恐嚇黑人和白人民權人士。

可是,到了20世紀80年代以後,隨著執法進一步加強,民權組織提出訴訟,再加上內部紛爭和無法召募到新的極端主義分子等各種因素,3K黨的士氣開始減弱,並且四分五裂,有的和其它的極端派組織合併。歷史學家們認為,3K黨焚燒十字架倣傚了14世紀蘇格蘭人的做法,因為蘇格蘭人在打仗前一般以焚燒十字架作為集結兵力的象徵,他們在山頭上點燃十字架,警告人們敵人入侵的危險來臨。

*焚燒十字架起因*

設在阿拉巴馬州蒙哥馬利的民權組織“南方貧困法律中心”的馬克.波托克(Mark Potok)介紹了焚燒十字架作為3K黨的恐嚇象徵是如何產生的。他說,美國人湯馬斯.迪克森在1905年撰寫了一本名為“宗親聯盟”的小說,這本書把3K黨羅曼蒂克化,並且第一次提出把焚燒十字架作為3K黨恐嚇象徵的想法。

1915年,3K黨的第2個分支在喬治亞州成立時,焚燒十字架的做法正式開始。自從那時以後,3K黨焚燒十字架通常都是為了恐嚇他們的敵人,例如黑人、猶太人、天主教徒和同性戀等。因此,當有人在草坪焚燒十字架時,人們的反應一般都是極度恐懼,因為在3K黨最盛行的時候,該組織成員可以說是燒殺姦淫、無惡不做。

3K黨人在焚燒十字架之前一般要發表一通充斥白人分離主義言論的講話,然後用火把將高度為4米到12米的十字架從底部點燃,點燃十字架時還要吹奏風笛,烘托和預示山雨欲來風滿樓時的緊張氣氛。

“南方貧困法律中心”的馬克.波托克介紹說,3K黨人一是用焚燒十字架恐嚇被他們視為敵人的人,例如在剛剛搬到白人社區的黑人家草坪上焚燒十字架,二是把焚燒十字架作為一種宗教儀式,有50到100名成員環繞在被點燃的十字架的周圍,以此表明他們自稱的3K黨的基督教淵源。

波托克認為,如今3K黨在美國已經衰敗,沒有任何政治權利,而且成員人數很少,其中很多是罪犯,成為被人們唾棄的組織。但是,焚燒十字架的做法仍然給黑人以及受到3K黨仇恨的人們造成恐懼,因此也產生不少訴訟。

*因參加3K黨人焚燒十字架坐牢*

湯姆.梅茨格(Tom Metzger)是原加州3K黨的大龍頭,後來退出了該黨,加入了另一個推行白人至上主義的組織。在這個案子中,他是被告方的代表。

1985年的一天,15名3K黨成員在一個私人住地舉行集會,梅茨格也被邀請參加。據代表加州政府的律師說,當時,這些3K黨成員中,有人手裡拿著棍子和斧子把,還有人持有步槍和手槍。他們手舉火把環繞在3個澆滿了汽油的十字架周圍,這些十字架高度在4米半到6米之間,他們先是發表對非洲裔美國人社區充滿敵視和仇恨的講話,之後把十字架點燃焚燒。

警察事先曾警告他們不要焚燒十字架,但是3K黨人無視警告,還是這麼做了,因為他們認為,他們的做法受到美國憲法第一修正案言論自由條款的保護。

但是,加州警方和消防隊包圍並逮捕了參加聚會的人。加州政府最後把這些人送上法庭。這場官司打了好多年,最後上達到洛杉磯高等法院和加州上訴法院。由9名白人、2名黑人和1名亞洲裔人組成的陪審團判定梅茨格犯有非法集會罪,因為當時在場的3K黨成員有明顯恐嚇他人的動機。梅茨格被判6個月的有期徒刑。但是,由於他的妻子身患癌症而病危,需要他回家照顧,因此他最後只坐了45天的牢房就被釋放了。

但是,梅茨格對法庭的判決表示不解。他說:

“我始終不明白,為甚麼我們得到主人的允許,可以在他的私人住地點燃十字架,還會被起訴並判犯有非法集會罪呢?實際情況是,聯邦最高法院在其它的判決中說,在私人住地點燃十字架從事宗教儀式是完全合法的。法庭只不過重申不能在別人家的院子裡點燃十字架進行恐嚇的法律罷了。我從來不記得,在我作3K黨成員期間,3K黨內有甚麼人幹過這種事。”

但是,加州政府方面的起訴律師約翰.菲利普斯(John Phillips)說,由於加州反對焚燒十字架法禁止在別人的私人住地上焚燒十字架,以達到恐嚇的目的,因此3K黨想出了個其它的辦法,通過在該黨成員或他們的同情者的私人住地上焚燒十字架,以逃避法律的制裁。

但是,菲利普斯律師說,政府一方最後還是證明這種做法構成非法集會。他說,按照加州的法律,非法集會說的是,兩個以上的人聚集在一起,以暴力和騷亂的方式從事某一活動。即使這一活動看似合法,但實際是非法集會。菲利普斯還說,騷亂的定義是,從事的活動的本身有可能引起他人的恐懼。

另外,除了加利福尼亞州以外,維吉尼亞、康涅狄克、特拉華、佛羅里達等十幾個州以及美國首都華盛頓都有禁止焚燒十字架的法律。

*維吉尼亞3K黨成員焚燒十字架案*

1998年5月的一天,非洲裔美國人朱比利在維吉尼亞州住家的前院發現了一個1米多高被燒焦的十字架。他明白這是有人在用3K黨的象徵發出警告,想把他們家從這個社區趕出去。這個人就是他們家的鄰居白人男子埃利奧特。

那麼,埃利奧特為甚麼要這麼做呢?原來朱比利曾經向埃利奧特抱怨說,埃利奧特家後院經常有練習射擊的槍聲,埃利奧特心懷不滿,因此就和他的另外一位朋友奧馬拉在朱必利家前院的草坪上點燃了十字架。朱比利一家出於擔心,最後搬出了原來的社區。

後來埃利奧特被判有罪,他的朋友奧馬拉有條件表示認罪,也就是說,他承認自己觸犯了法律,但是保留挑戰維吉尼亞州焚燒十字架憲法性的權利。但是,在這個案子的審判過程中,陪審團沒有被指示說,焚燒十字架本身就可以作為有恐嚇動機的證據,上訴法院也維持了原判。

另外一個案子發生在1998年8月,3K黨頭目布萊克等人在一個私人的戶外場地舉行3K黨集會時,點燃了一個大約9米高的十字架。和上面的案子不同的是,這次焚燒十字架是一種公開示威,而不是針對某一個人的。但是,這種做法卻給周圍的鄰居和公路上可以看見的行人造成了恐懼。

布萊克在初審法庭被判定違反了維吉尼亞州禁止焚燒十字架的法律。維吉尼亞州法律規定,任何人或多人有意在另外一個人的私人財產上,公路上或者其它的公共場所內,以焚燒十字架或導致十字架被焚燒來恐嚇任何他人或者某一群人,都將被視為違法,而且違反這一規定者犯有6級重罪。

這一法律還規定,這種焚燒十字架的行為將作為有意恐嚇某人或某一群人的立案證據。布萊克最後被判有罪。不過,在這個案子中的審訊時,陪審團被指示說,焚燒十字架本身就足以構成他有意恐嚇他人的證據。

*聯邦最高法院推翻下級法院判決*

但是,這兩起案子上訴到維吉尼亞州最高法院時,法庭卻以4比3的多數推翻了上訴法院的判決。它認為,焚燒十字架屬於象徵性言論,應該受到美國憲法第一修正案言論自由條款的保護,這等於是宣判焚燒十字架的3人無罪。維吉尼亞州政府不服,因此提出上訴,這兩起案子最後上訴到美國聯邦最高法院尋求解決。

2002年12月11號,美國聯邦最高法院就維吉尼亞州訴布萊克一案進行口頭陳述。在這個案子中,維吉尼亞州政府是起訴方,布萊克是被起訴方的代表。2003年4月7號,聯邦最高法院做出判決,確認了維吉尼亞州禁止恐嚇性焚燒十字架法的合法性。

*聯邦最高法院判決理由*

歐康諾大法官在代表多數法官意見的陳述書中指出,由於3K黨這樣的組織製造的種族仇恨而挑起的焚燒十字架的做法在美國由來以久,雖然焚燒十字架傳達的並不一定是恐嚇的信息,但是焚燒十字架者的動機往往是讓接受信息的人擔心自己的生命安全。歐康諾說,十字架是強有力的恐嚇手段,美國憲法第一修正案給予人們言論自由的權利不是絕對的。

聯邦最高法院唯一的黑人大法官托馬斯也指出,法庭甚至都不必考慮第一修正案的含義是甚麼,因為各州有權禁止它認為“特別惡毒”的行為。他說,就像人們不能用燒燬別人的房子來表達自己的政治觀點並尋求第一修正案的保護一樣,那些仇視他人的人也不能以恐怖或恐嚇方式來表明自己的觀點。

*3K黨人面臨不同判決結果*

對於埃利奧特和奧馬拉焚燒十字架一案,美國聯邦最高法院指示維吉尼亞州最高法院根據聯邦最高法院的這一判決精神重新考慮對它原來作出的判決。

但是,聯邦最高法院沒有說禁止焚燒十字架的做法一概都可以接受,例如維吉尼亞最高法院推翻3K黨頭目布萊克的有罪判決,就得到了聯邦最高法院的認可,理由是在對布萊克進行初審時,初審法庭曾根據維吉尼亞州有關法律指示陪審團說,焚燒十字架本身就可以作為有意恐嚇他人的立案證據,聯邦最高法院認為,這種做法存在憲法問題。

*焚燒十字架動機最重要*

喬治.華盛頓大學法學院教授湯姆.迪耶納甚(Tom Dienes)分析說,聯邦最高法院判決說,雖然憲法第一修正案保障言論自由,但是當焚燒十字架的動機是為了恐嚇他人時,那麼各州禁止焚燒十字架就是符合憲法的。

但是,聯邦最高法院同時又支持下級法院的判決說,焚燒十字架有可能是為了恐嚇他人,也有可能不是,因此把焚燒十字架本身作為立案的證據是不符合憲法的。因此,人們必須證明焚燒十字架的人的確有恐嚇他人的動機。

當然,如何判定某人焚燒十字架的真正動機如何不是一件容易的事,這也是陪審員們在審訊過程中經常遇到的問題。但是,美國刑法法律基金的法律主任肯特.謝德格(Kent Scheidegger)認為,維吉尼亞起訴布萊克一案表明,政府可以保護人們不受恐嚇威脅。他說,這個案子表明政府可以保護人們不受恐怖威脅,而且不受對第一修正案限制性解釋的束縛。這樣,犯罪份子就不會僅僅聲稱自己有言論自由的權利就可以逃脫法律的制裁。

*聯邦最高法院判決極為重要*

加州律師菲利普斯進一步分析了這個案子的重要性。他說:

“我們非常尊重言論自由,盡力不使這一權利受到侵犯。我們認為,如果你侵犯了一個人講話的權利,就可能導致暴力行為出現。因此,我們儘可能地寬容。只有在言論自由的憲法權利侵犯到更重要的憲法權利,比如人民免受恐懼和壓迫感的憲法權利被侵犯時,這種言論自由才會受到限制。在維吉尼亞州起訴布萊克一案中,聯邦最高法院一方面儘可能少地對言論自由,在這裡是象徵性言論的自由實施限制,另一方面又努力做到對其他人免受恐懼和壓迫感的憲法權利加以保護。”

 (http://www.dajiyuan.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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