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山坡地開發回饋金給地方 台農委會:錯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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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紀元11月23日報導】(中央社記者韋樞台北二十三日電)報載行政院農委會決定修正「山坡地開發利用回饋金繳交辦法」,回饋金中一半將撥給地方。農委會表示,這是錯誤報導,現行辦法第7條規定並未修正,主管機關彙整收取回饋金後,仍應全數繳入中央主管機關所設置的林務發展及造林基金專戶儲存,由中央主管機關統籌運用。

農委會表示,直轄市、縣(市)政府為辦理此項業務,得以向農委會提送計畫申請補助必要行政費用。此外,山坡地開發利用類別及計算回饋金的乘積比率,仍由地方主管機關訂定,農委會並未統一訂定。

農委會說,這次草案修正重點包括把計算回饋金的乘積比率從6%至12%,修正為3%至12%,對於影響較小的山坡地開發利用行為調降應繳的回饋金金額,以減輕人民負擔。

另外,凡從事農、林、漁、牧地的開發所修築農路,路基寬度未滿4公尺且長度未滿500公尺者;從事農、林、漁、牧地開發利用所需的整坡作業,未滿2公頃者;改善或維護既有道路者;非屬集村興建的農舍,建築面積在165平方公尺以下;依農業發展條例第8條之1規定取得同意容許使用的農業設施,建築面積在330平方公尺以下或免建築執照者等5款,因本質均屬農業使用,因此列入免繳對象。

農委會強調,山坡地開發利用回饋金繳交辦法是依據森林法第48之1條規定訂定,立法意旨在於藉由收取回饋金機制,抑制山坡地開發,以達成國土保安、水源涵養及減少天然災害的目標,並將所收取的回饋金,統籌運用於造林工作,以加強山坡地森林保育。

至於尚有8縣市政府未依規自行公告山坡地開發利用類別及乘積比率,農委會將持續督促地方主管機關公告實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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