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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立院共識 都更遇行政怠惰中央可逕行審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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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紀元11月23日報導】(中央社記者黃名璽台北二十三日電)立法院今天朝野協商都市更新條例部分條文修正草案,達成都市更新計畫實施者若遇地方政府行政怠惰或遲未能處理,必要時得由中央主管機關,即內政部逕行審核處理的共識。

朝野立委下午就都市更新條例第二十二條、第六十一條之一條文草案進行協商。中國國民黨籍立委蔡家福(台北縣)表示,會中已達共識,對將來都市更新推動進程有相當助益。至於是否有圖利財團之嫌,蔡家福說,實施者並非單指財團,所有權人也可能是實施者,都更條例草案已兼顧社會觀感與原住戶權益。

台灣團結聯盟籍立委陳銀河(不分區)也認為,日本東京中城(midtown)都市更新成效有目共睹,但花了十七年溝通、三年興建,二十年才達到都市更新目標,台灣有幾個二十年可以等?他認為,協商共識對推動都市更新速度一定有很大幫助。

協商條文第六十一條之一新增文字,都市更新事業概要、都市更新事業計畫、權利變換計畫及其執行事項,直轄市、縣(市)政府怠於或遲未能處理時,實施者得向中央主管機關請求處理,中央主管機關應即邀集有關機關(構)、實施者及相關權利人協商處理,必要時並得由中央主管機關逕行審核處理。

蔡家福表示,現行條文導致都市更新申辦過程冗長無效率,若地方政府無法處理,恐導致實施者權益受損,都更計畫遭延宕。修正後只要實施者遇到地方政府行政怠惰或遲未能處理,內政部邀集協商也無結果後,就能逕行審核,保障實施者權益。

另外,有關第二十二條規範所有權人若出具同意書後,得在公開展覽都更事業計畫期滿前,撤銷同意;蔡家福指出,這容易造成實施者間因競爭搶人,致原先已取得同意書的實施者因此蒙受損失。

因此,協商新增但書,「但出具同意書與報核時之都市更新事業計畫權利義務相同者,不在此限。」蔡家福說,意思就是原先出具同意書的所有權人,除非公開展覽時的收購條件的權利義務,與先前談的不同,所有權人才能撤銷同意;否則,權利義務相同者,公開展覽期滿前也不得任意撤回同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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