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長失而復得﹕陳菊守住高雄的「秘密」

空戒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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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紀元11月20日訊】11月16日下午4時,台高院高雄分院做出二審定讞宣判﹕高雄市長選舉、陳菊當選雙雙有效。密切關注台灣局勢、對台灣社會看得深透的分析人士,在法院終審判決前,已斗膽猜測﹕陳菊多半會贏。那麼,陳菊是靠什麼法寶守住高雄的?其市長寶座失而復得的秘訣在哪裏?

在選舉社會,最大的關鍵、最有說服力的王牌武器就是選票。這就好比大陸的高考制度,拿分數說話,儘管影響分數的因素很多,有些分數的得來途徑甚至是不怎麼光彩的(例如舞弊、靠特殊政策加分等)。陳菊(民進黨)得票比黃俊英(國民黨)多,這是確鑿無疑的了。去年12月9日投票的結果是陳比黃僅多區區1114 票,黃俊英陣營極其不服。經過四方(中選會、司法、國民黨、民進黨)聯合認真驗票後,得票差距反而拉大了(1171票)。

中選會規定了雙方得票差距在多少以內可以申請重新驗票,但並未規定差距在多少之內即當選無效,需要重選。根據這個精神,多一票也是贏!黃俊英深深懂得這個精神,故其開始主要控告陳菊「當選無效」;驗票結果出來後,黃俊英轉從選務疏失方面著手,主攻「選舉無效」。且黃告陳「當選無效」,也主要是抓住「走路工」 事件不放;黃認為陳用「走路工」事件抹黑黃,影響了選民投票意向。

在上百萬人的選舉投票中,甲比乙只多1票,從統計學的概率看,的確沒有任何意義。很多人把多1票的人當選看作是個大笑話,藉以諷刺民主選舉。對這一疑問的反問是,難道讓少1票的人當選就不是個笑話嗎?民主選舉確有許多弊端,不是最好的制度,但無可置疑的是,它是最不壞的制度;許多學者對此都有共識。

由於得票超過黃俊英,陳菊顯得底氣十足。去年投票結束後,儘管存在諸多選舉爭議,陳菊陣營不予理會,而是敲鑼打鼓、按部就班,如期就職和「組閣」。6月 15日高雄地院一審判決陳菊「當選無效」,陳菊立即上訴,揚言上訴到底,其最大的後盾是驗票後的更大的得票差距;民進黨的聲援和撐腰無不以此為基石。二審判「陳菊當選有效」的關鍵依據也是「從嚴認定選票重驗之結果」。

試想,如果驗票後是黃俊英得票多,陳菊還翻得了天嗎?唯有乖乖下台!

高雄地院的一審判決為﹕陳菊「當選無效」,駁回「選舉無效」訴訟。根據此判決,選舉有效,無需重選,得票第二多的黃俊英應自然遞補為市長;但是法院並未對此予以明確,留下了巨大的模糊空間,給了陳菊更大的翻案機會。當然,法院是就事論事,只對黃俊英的陳菊「當選無效」、「選舉無效」訴訟作出裁決;黃俊英又沒有遞交「自己當選」的狀紙,法院何苦要超越告訴範圍,多管閒事。且即使法院裁定黃俊英遞補,陳菊也肯定是要上訴的。

陳菊按時就職、「組閣」、執政,先入為主、搶佔先機,到二審定讞時,其實際執掌高雄政務將近一年,高雄所有公務工作都已走上正軌。高雄本就是民進黨的老巢,綠營勢力強勁。如果此時判陳菊下台(即陳菊「當選無效」及「選舉有效」),意味著高雄市府大換血,成百上千的公職人員都要走人,猶如在高雄投下一枚震撼彈,綠營豈會善罷甘休?極有可能導致社會動盪。這是高雄分院在判決時必須考慮但又不能說的一個重要因素。除非有鐵的事實和充足的法律依據,否則,要扳倒陳菊,難!

高雄分院在判決時還有一個「選擇」,就是高雄市長選舉、陳菊當選雙雙無效,重新舉行選舉。這個判決雖沒有陳菊下台、黃俊英直接遞補那麼大的震撼力,但緊接著的高雄市長重選與立委選舉、「總統」選舉交織在一起,衝擊著兩大選舉,導致藍綠更加惡鬥,這也是法院在判決時須慎重考慮的因素。

台北、高雄為台灣的兩大「直轄市」,一北一南,較長時間以來分別由國民黨、民進黨執政。去年同時舉行的北高選舉,國民黨(郝龍斌)再贏台北,贏得懸殊、磊落,毫無爭議;民進黨(陳菊)又贏高雄,贏得吃力、窩囊,大有爭議,但畢竟贏了。如果把高雄「判給」國民黨,這個「天然平衡」不是被打破了嗎?!法院在判決時不得不又多一個心眼。

問題的實質和最大爭論點,還是所謂的「走路工(小額買票行為)賄選」事件。二審法官雖然認定該事件有爭議,但認為陳菊沒有違反選罷法第103條第1項第2款的規定,即沒有以強暴、脅迫或其他非法方法,妨害他人競選,及自由行使投票權。

宏觀看,台灣司法在處理涉及藍綠的重大政治案子時,為力求「獨立」「中立」,似乎儘量在藍綠之間搞平衡,把兩者扯平。近期的幾個大案,先是「國務機要費案」 起訴扁「總統」夫人吳淑珍(扁是共犯,等卸職後再追訴)(2006年11月3日);緊接著「特別費案」起訴馬英九(2007年2月13日)。後又起訴呂秀蓮、游錫(方方土)、陳唐山,但放過謝長廷、蘇貞昌(2007年9月21日);隨之高雄選舉案二審定讞,黃俊英敗訴(2007年11月16日)。

以此類推,馬英九最終被判無罪不久就會見分曉。

給人的感覺,司法猛敲綠營一棒後,馬上又狠擊藍營一棍;彷彿是要安撫之前重傷的一方,總之是不讓誰太吃虧。或許這只是巧合。

不能因此而抹殺台灣司法的公平、公正。藍綠一直互相指責對方操縱了司法,應屬偏頗之論;如果司法真被某一方操控,處理關鍵大案將會出現一邊倒的情形。若說司法介入政治,還說得過去,但也是被動介入的。台灣民主、「憲政」制度尚屬初級階段,加之島情特殊,藍綠嚴重對峙,司法「人在江湖,身不由己」,確實算不上潔白無暇。不過台灣司法還是守住了法律底線。

退一步說,司法操縱政治也比政治操縱司法好,至少說明司法比較獨立,有自由主導權,而不是某個黨派的附庸和御用工具。(http://www.dajiyuan.com)

本文只代表作者的觀點和陳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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