德州日常生活法律問答之三十三

房客搬出公寓必須先給通知否則罰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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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紀元11月16日訊】
(編者按:本欄作者為Richard M. Alderman,目前任職UH,是法律系的教授。社區華人以及新來的移民往往對於美國人的日常生活不甚了解,對於每天都可能遇到的法律問題感到迷惑和困擾。本報今後將陸續刊登他的專欄,以饗讀者。)

問:我有一份六個月的租約,三個月前到期。我沒有簽訂新租約。最近我搬去和我的家人同住,房東說我欠他錢,因為我毀約。我沒有簽約,怎麼可能毀約?

答:雖然你的半年租約到期,但是你的租約並沒有終止,只不過現在是按月計算。即使可以在任何時候終止租約,法律也規定你要給一個月的通知。如果你沒有給適當的通知,你就破壞了合同,會造成對方的損失,所以你可能欠他的錢。

問:我懷孕了,已經結婚。孩子的生父不是我的丈夫。在孩子的出生證上,按照法律,我必須填寫生父的名字嗎?父親的權利是什麼?我可以把我丈夫寫上去,作為孩子的父親嗎?

答:首先,我不知道有這樣的法律規定你必須把孩子的生父寫在出生證明書上。我對法律的了解是你可以把你的丈夫寫成孩子的父親。但是這並不意味你將排除孩子的生父行使他的權利或阻止你的丈夫否認他是孩子的父親。

在法律上,結婚的兩個人只要生了孩子,就假定丈夫是父親。也就是說,在你的情況下,孩子的父親就是你的丈夫。

然而這只是一個假定。你簡單的把它當作事實,直到有人證明錯誤。換句話說,如果沒有人說話,你和你的丈夫就會被當作孩子的父母對待。但是孩子的生父有權利挑戰這個假定,證明他是父親。如果他挑戰,他有和其他的父親一樣的權利。我也要指出來,儘管你的丈夫被認為是孩子的父親,但是他可以提出異議,堅持他不是孩子的生父。

但是確認孩子的父親身份有時間限制。基於你所說,父親的認定必須在孩子滿四歲以前決定。

問:我在下班前10分鐘被解雇。我的老闆告訴我明天不用來了。難道法律沒有規定必須先給我通知嗎?

答:沒有。除非你有工作的合同,不然就認為你是一個「隨意」的僱員。就是說,你可以在任何時間,不經過預先通知,被解雇或開除,或請求辭職。我想正確的做法是預先給你通知,但是法律沒有這個規定。

問:一間百貨公司的討債人員威脅我說要控告我,拿走我的車,讓我無法去工作。我有什麼辦法保護我的車嗎?

答:如果你的官司敗訴,控告你的人有權拿走你的不在「豁免權」之內的物件。但是按照德州的法律,有些物件是豁免的,不能夠拿走。換句話說,即使一個債權人控告你,得到勝訴的判決,他也不能拿走「豁免」物。在德州,個人的豁免財物包括汽車。即使你的債權人打贏官司,他也不能拿走你的汽車。

根據聯邦討債法,一名追債人不能用採取違法的行動作為威脅。就我所知,用拿走你的豁免財物作為威脅,例如你的汽車,觸犯聯邦討債法。讓討債人員知道你知道你的權利。我猜他會找出一項你能夠做到的付款計畫。@(http://www.dajiyuan.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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