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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財部:研發投資抵減限國內 國外需專案核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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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紀元11月15日報導】(中央社記者林惠君台北十五日電)財政部台北市國稅局查核某公司94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案,發現其列報研發支出適用投資抵減,其中改進生產技術費用委託日本與美國公司從事,不符規定。官員指出,在境外發生者不能享受投資抵減,除非專案認定者才可以。

國稅局表示,依促進產業升級條例第6條第2項規定,公司投資在研發支出可適用投資抵減;同條第4項規定並授權行政院訂定「公司研究與發展及人才培訓支出適用投資抵減辦法」,規定生產單位為改進生產技術或提供勞務技術的費用,屬研究與發展支出。

不過,依財政部發布「公司研究與發展及人才培訓支出適用投資抵減辦法審查要點」規定,公司在台灣地區以外設立的固定營業場所,研發支出,不適用投資抵減。

如果無法由公司自行研究,除經專案認定外,也就是以委託國內大專校院或研究機構或校院專任教師或機構研究人員從事研究為限。

國稅局近來查核案件其研發改進生產技術費用為新台幣1300多萬元,但由於是委託美日公司從事,不適用投資抵減,因此,經剔除補稅500多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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