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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繼承篇修法 銀行公會挺官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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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紀元11月15日訊】〔自由時報記者李靚慧/台北報導〕因應多位立委提案,將現行民法中的繼承制度,由原本的「概括繼承」原則,變更為「限定繼承」原則,銀行公會日前邀集各銀行會商後,決議支持法務部的修法版本,同時提出反脫產、不溯及已清償案件等六大建議。

*提出反脫產等六建議

有鑒於國內不時發生年幼子女因父母突然過世,在不了解拋棄繼承規定的情況下,導致未成年就繼承了大筆債務,為了保障未成年人權益,家扶基金會積極遊說推動民法繼承編修法,獲得多位朝野立委的呼應,共有五位立委提出了修法提案。

考量到立委的提案,有意將現行民法「概括繼承」原則,變更為「限定繼承」,且不侷限於「未成年子女」,銀行公會日前因此緊急開會,研商因應對策。

據了解,原有部分銀行抱持反對意見,擔心將使銀行債權不保,但經由與會溝通後,銀行公會認為,銀行的授信原則中,原本就僅鎖定借款人進行還款來源及債權確保評估,並無考量子女繼承人的還款能力,應不至於使債權無法確保。

經過討論後,銀行公會作出決議,支持法務部所提出的「改良之限定繼承制度」修法版本,銀行公會認為,基於民法保護「未成年人」及「禁治產人」權益的原則,同意對於未成年人及禁治產人改為「法定限定繼承」;不過,針對成年人部分,現行民法已提供其選擇的機會,公會不同意修法全面予以保護。

銀行公會也針對民法繼承編的修法,提出了六大建議,包括適用對象範圍應以「未成年人、禁治產人」為限,不宜全面適用,以避免對全體債權人權益衝擊過大。

此外,針對未成年等法定限定繼承者,將不適用「部分限定繼承即視為全部限定繼承」的規定;為避免法定限定繼承人未如期呈報法院,建議增定繼承人未遵期呈報法院的罰則。

第四、為使被繼承人的遺產及債權能儘速確定,避免在債權人行使權利時產生紛爭,銀行公會建議,維持現行民法規定限定繼承三個月的呈報期限。

第五,建議增訂「反脫產」條款,增訂「被繼承人死亡前五年內移轉給繼承人之財產,應計入遺產範圍,債權人得執行求償」,以避免債務人藉由事先脫產規避債務。

最後,即使未來民法修正案通過,但銀行業希望,針對銀行已發生的既有權益,例如已清償、已分期攤還中的案件,希望不要受影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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