港申訴專員批房署透明不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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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紀元11月1日訊】(明報新聞網2007年11月1日報導)申訴專員批評房署及房委會,披露資料不足,令一名居民要繳交三倍租金連差餉。

申訴公署收到投訴,指房署原本規定,該公屋居民在購買居屋後六十日內就要搬走,但房署沒有通知該居民,令該居民在兩個月後才發現要繳交三倍租金和差餉,公署認為房署應主動發信提醒住戶。房署接納公署建議。

另外,一名買家購入一個居屋單位,兩年後才收到地政總署要保養斜坡及清除垃圾的通知,申訴專員經調查後,認為房委會亦應將這項有重大影響的事件,及時和全面向買家披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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