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販賣帳戶 護士求刑1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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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紀元9月27日訊】〔自由時報記者楊政郡/台中報導〕賣帳戶犯什麼罪?對方拿去犯什麼罪,就得負起幫助犯罪嫌,日後還得負擔民事賠償責任;吳姓女護士否認賣帳戶,喊冤指稱係存摺遺失而未辦理掛失止付,檢察官認為是狡辯之詞,不知悔改,依幫助詐欺罪求處1年徒刑。

起訴書指出,92年4月間,某詐騙集團提供吳姓女護士的郵局帳戶,連續以「假退稅、真詐財」詐騙6人,詐得61萬餘元,檢方傳訊帳戶所有人吳姓護士,她辯稱因帳戶遺失,雖曾打電話掛失,但郵局人員表示必須親自辦理,她因需上班而未辦理掛失止付手續。

檢察官指出,被告身為護士,具有相當社會經驗,帳戶遺失應立即辦理掛失止付,被告卻不理睬有違常情。

另外吳女辯稱辦理郵局帳戶係為薪資存入,但事實上被告薪資都存入第七商業銀行,並未轉匯郵局帳戶,其次金融卡提款需有密碼,詐騙集團如何知其提款密碼,吳女則辯稱不知道。

檢察官指出,如果吳女的帳戶確實遺失,被詐騙集團拾獲,詐騙集團也不敢使用,因為一旦吳女辦理掛失,則恐怕被害人匯不進錢或根本領不出來,白忙一場。即使吳女未辦理掛失,詐騙金額匯入後,吳女也可能提領;吳女所為觸犯幫助詐欺罪,審酌被告態度不佳,毫無悔意,請求判處1年有期徒刑,給予懲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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