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取消鄉鎮自治選舉 地制法修正草案出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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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紀元9月21日報導】(中央社記者李佳霏台北二十一日電)內政部部務會報今天通過地方制度法修正草案,取消鄉(鎮、市)自治選舉的法律依據,並擴大地方處罰權限、放寬縣(市)長的人事任用權限、強化中央與地方溝通、推動地方跨區域合作、整合地方公職人員選舉期程等。

內政部表示,這項草案將儘速報行政院審議,如果立法過程順利,這項地方制度的變革,將配合這屆鄉(鎮、市)長、鄉(鎮、市)民代表的任期,在民國九十九年三月一日及八月一日分兩階段實施。

內政部指出,修正草案的六項政策主軸包括,精簡政府層級,提升行政效能;提升地方政府自治量能;落實權力下放;強化中央與地方的監督及溝通機制;推動地方跨區域合作;整合地方公職人員選舉期程。

內政部民政司長黃麗馨說,修正草案的主要內容包含「未來鄉(鎮、市)長由縣長依法任免」,未來鄉(鎮、市)長由縣長依法任免;對於鄉(鎮、市、區)行政區域的新設、廢止或調整權限,將下放由直轄市、縣(市)以自治條例規定。

她表示,草案也擴大地方處罰權限,將自治條例訂定罰鍰上限由現行新台幣十萬元提高至三十萬元,並增加地方政府行政罰的種類,如沒入、命令歇業、解散、撤銷或廢止許可等,以符合實務需要。

黃麗馨指出,對於直轄市、縣(市)議會議長及副議長,將比照直轄市長、縣(市)長,也增訂停止職務及其代理、出缺的處理規定。

另外,這次修正也放寬了縣(市)長的人事任用權限,未來縣(市)政府一級單位主管及所屬一級機關首長,除主計、人事、警察、政風、稅捐等以一條鞭方式任用的主管及首長外,其餘均改以政務人員任用,職等比敘並調高為簡任第十二職等。

內政部表示,為了杜絕地方議員「小型工程款」的流弊,草案因此增訂直轄市、縣(市)政府對於議員所提地方建設事項,不得以每年度分配一定額度經費的方式處理。

內政部並指出,為了減少未來地方選舉活動的次數,草案也調整這屆縣(市)長、縣(市)議員及村(里)長的任期,以便合併辦理地方選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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