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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職人員財產申報法修正 擴大對象加重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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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紀元9月13日報導】(中央社記者吳素柔台北十三日電)台灣行政院會今天通過「公職人員財產申報法」修正草案,除以財產強制信託取代動態申報,如故意隱匿財產不實申報,最高可處新台幣四百萬元罰鍰;申報人員也擴大範圍,粗估將增加約一萬一千多人。

行政院發言人鄭文燦表示,行政院會上午通過「公職人員財產申報法」修正草案,主要為配合政府掃除黑金、預防貪瀆,屬行政院「陽光七法」之一,將在立法院新會期優先推動。

考量財產動態申報制度未能發揮預期功能,「公職人員財產申報法」修正草案以「財產強制信託」替代,讓公職人員財產變動透明化,杜絕假借職權進行利益輸送。

修正草案並大幅擴大申報財產人員範圍,包括所有政務人員、各級政府機關正副首長、簡任十職等以上幕僚長和一級主管、公營事業總分支機構正副首長、各級公立學校正副校長、民選地方行政首長、政風及軍事監察主管人員等。

法務部政風司司長管高岳受訪時說,機關副首長、幕僚長、一級主管實際也負有監督、決策權,因此將其納入。修正申報財產人員範圍後,粗估將新增申報人數約一萬一千多人。

修正草案也明訂,有申報義務之人如故意隱匿財產做不實申報者,處二十萬元以上四百萬元以下罰鍰。原條文的最高罰鍰僅三十萬元。

另外,有申報義務之人的財產年度增加總額,如逾越本人、配偶、未成年子女全年薪資所得總額一倍以上,受理申報機關認有必要,得通知提出說明;如不說明或說明不實者,處十五萬元以上三百萬元以下罰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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