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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汴頭案作偽證 前國代黃哲諒判刑定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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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紀元8月4日報導】(中央社記者陳慧真台北四日電)前國民大會代表黃哲諒被控為板橋四汴頭抽水站工程弊案出庭時作偽證,迴護前立法委員伍澤元收受賄款的不法事實,一審依偽證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十個月,二審仍維持一審判決。全案雖再上訴,最高法院今天駁回上訴,維持有期徒刑一年十個月刑度,全案定讞。

伍澤元一九九二年七月間擔任台灣省住宅暨都市發展局局長,藉經辦四汴頭抽水站公用工程機會,違法使由鍾太郎擔任負責人的國豐工程顧問公司取得委外設計權,鍾太郎浮編預算且向得標廠商截取預算中的新台幣兩億零九百二十萬元,並透過前省議員余慎和黃哲諒接續交付伍澤元賄款六百萬元和兩千萬元。

板橋地方法院一九九六年十月間審理四汴頭案,傳喚黃哲諒出庭說明不法所得流向,黃哲諒卻迴護伍澤元收受賄款事實,證稱和鍾太郎合購余慎的土地,因價格便宜,他和鍾太郎共同出資六百萬元作為余慎競選立法委員的助選費用,另外兩千萬元則是鍾太郎購買余慎在屏東縣屏南工業區內多筆土地和廠房的訂金。

板橋地方法院和板橋地檢署後來多次傳喚黃哲諒就相關事項再次作證,但黃哲諒在一九九八年間遠赴海外,拒不到庭,經板橋地方法院二ΟΟΟ年十二月間發布通緝,直到二ΟΟ四年九月間黃哲諒才自行返國就審。

板橋地方法院二ΟΟ四年十二月間依偽證罪,判黃哲諒有罪,台灣高等法院二ΟΟ五年七月間認為,黃哲諒當時身為國大代表,社會地位崇高,竟對案情具重大影響的事項作虛偽陳述,並潛逃國外長達六年,妨害司法權的行使,駁回上訴,維持一審有期徒刑一年十個月判決,全案雖經上訴,最高法院今天仍駁回上訴。全案定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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