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就二手房個人所得稅徵收細則作出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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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紀元8月13日報導】(中央社記者曾淳良北京十三日電)北京市地稅局日前發佈「通知」首次明確,個人出售已購公有住房,確定房屋原值時,按經濟適用房基準價格每建築平方公尺人民幣四千元徵稅。

「通知」還規定,對住房轉讓所得徵收個人所得稅時,以實際成交價格為轉讓收入。納稅人申報的住房成交價格明顯低於市場價格且無正當理由的,按北京地方稅務局關於二手房交易計稅價格的有關文件規定執行。

綜合北京媒體報導,北京市地稅局十日公佈「北京市地方稅務局轉發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個人住房轉讓所得徵收個人所得稅有關問題的通知」,明確了在二手房轉讓環節徵收個人所得稅時一系列的操作細則。

「通知」同時規定,對個人出售住房應繳納的個人所得稅,由稅務機關在代開銷售不動產發票時,與應繳納的營業稅、契稅、土地增值稅等稅收一併辦理,並且填寫相應的申報表。

根據這一通知,納稅人出售已購公房在計算個人所得稅時,可從轉讓收入中減除房屋原值、轉讓住房過程中繳納的稅金及其他合理費用,再乘以百分之二十稅率,就是應繳稅款。

北京一名仲介人士舉例說,比如一套購買時間不足五年的公房建築面積為一百平方公尺,其原值是四十萬元,售價如果是七十萬元,轉讓住房過程中繳納的印花稅等稅金以及住房裝修費用、手續費、公證費等有關合理費用假定為二十萬元,則應繳的個稅為兩萬元。

這項政策還規定,首次上市交易的已購公房、危改回遷房、合作社集資建設住房、安居房、康居房、綠化隔離地區農民安置住房等具有保障性質的住房,由於合理客觀原因,購房人未能及時取得房屋所有權證書並辦理契稅手續的,購房時間的認定可憑原購房發票或合法付款票據證明的第一筆購房款繳納時間作為購房時間。

對於納稅人未能提供完整、準確的有關憑證的,可以採取核定徵稅。核定徵收率暫按百分之一執行。對不採取核定徵稅的,其裝修費按合法有效發票據實扣除,同時不得超過以下扣除比例,即已購公有住房、經濟適用房扣除限額為房屋原值的百分之十五;商品房及其他住房扣除限額為房屋原值的百分之十。

此次新規定出台的免稅具體辦法為:購房金額大於或等於原住房銷售額的,可申請全額退還出售住房時繳納的個人所得稅;購房金額小於原住房銷售額的,按照購房金額佔原住房銷售額的比例,可申請同比例退還出售住房時繳納的個人所得稅。

對個人轉讓自用五年以上、並且是家庭唯一生活用房取得的所得,免徵個人所得稅。稅務機關對納稅人的申報內容審核後,及時辦理免稅手續。稅務機關在對納稅人報送計稅依據的申報資料進行審核的同時,將建立相關情況的登記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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