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拉登司機就審訊權訴美防長勝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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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紀元7月29日訊】(美國之音記者:伍仁傑2006年7月28日華盛頓報導)在這次節目裡,我們要介紹哈姆丹起訴美國國防部長一案。哈姆丹是被美國軍方關押的一名恐怖份子嫌疑人,他曾經擔任過基地恐怖組織頭目本.拉登在阿富汗的司機。哈姆丹對布什總統下令設立的軍事委員會對他進行審訊的司法權提出了質疑,並為此提出了起訴。2006年6月28號,美國聯邦最高法院否定了軍事委員會審訊恐怖份子嫌疑人的司法權,作出了有利於哈姆丹的裁決。

*哈姆丹一案背景*

2001年“九一一”恐怖襲擊事件之後,美國國會授權布什總統領導美軍向阿富汗塔利班政權開戰。

美軍在阿富汗捉拿了450多名被懷疑是支持塔利班政權的基地恐怖組織成員,並於2002年6月將他們押送到古巴的關塔那摩灣美國海軍基地,以等候軍事審訊。被關押在關塔那摩灣的恐怖份子嫌疑人之一就是薩利姆.阿哈邁迪.哈姆丹。

哈姆丹是基地恐怖組織頭目本.拉登在阿富汗的司機,他被指控有陰謀從事恐怖活動的罪行。在軍事委員會接受審訊的時候,哈姆丹通過律師在美國聯邦地區法院對美國國防部長拉姆斯菲爾德提出了起訴。他同時還向法院申請人身保護令,以爭取獲得釋放。

*甚麼是人身保護令*

人身保護令在拉丁文中稱habeas corpus。從字面上理解,habeas corpus具有「將身體帶走」的意思。人身保護令是英美普通法系中一個相當古老的法庭命令。

法庭在處理人身保護令的申請時,主要審查政府機關對申請人實行關押是否掌握了充份的法律依據以及遵循了正當的法律程序。如果法庭認為申請人被關押的法律依據不足或程序有問題,它可以根據案件的具體情況,批准被關押者的人身保護令申請,並下令關押機關將其釋放。

人身保護令的申請可以由關押在監獄裡的犯人提出,也可以由羈押在醫院或軍事設施中的人提出。目前,人身保護令申請已經成為一種常規的訴訟程序。

*聯邦最高法院作出判決*

哈姆丹起訴美國國防部長實際上也就是起訴美國政府。他打這場官司的目的不是為自己的罪名作出辯解,而是對布什總統下令設立的軍事委員會對他審訊的司法權提出質疑。

哈姆丹說,對他的控告應該由正規軍事法庭,而不是由軍事委員會來審訊,因為這個軍事委員會沒有審訊他的司法權。

哈姆丹一案在經過聯邦地區法院和聯邦上訴法院的審訊之後,提交到美國聯邦最高法院。聯邦最高法院最後裁定哈姆丹勝訴,否定了軍事委員會審訊他的司法權,但是,聯邦最高法院沒有批准哈姆丹有關人身保護的申請。

*正規軍事法庭和軍事委員會的區別*

美國國家軍事法學院的律師尤金.菲德爾(Eugene Fidell)介紹了軍事委員會和正規軍事法庭的區別。

他說:“軍事委員會其實是一種刑事法庭,它只能在極其有限的情況下運作。這個法庭基本上由軍方人員組成。美國法律歷來要求軍事委員會倣傚正規的軍事法庭。問題是倣傚的程度有多大?

“正規軍事法庭和軍事委員會的不同之處在於,正規軍事法庭主要審訊士兵在軍隊中違反紀律的行徑,而軍事委員會則主要檢控不屬於本國軍方人員的犯罪行為。另外,軍事委員會受法令和法規的限制比較少。很多時候,軍事委員會是為審訊個別案件,或某一批有關連的案件而設立的。”

哈姆丹不從屬於美國軍隊,通過軍事委員會對他進行審訊似乎是恰當的。但是,詹姆斯.本杰明律師(James Benjamin)代表紐約市律師協會對軍事委員會審訊程序規則的公正性提出了質疑。

紐約市律師協會非常關注美國聯邦最高法院在國家安全和司法公正性之間如何作出取捨。

本杰明律師說:“在幾項有問題的規則當中,有一項規則允許由軍方人員組成的軍事委員會在審訊期間不讓被告參與訴訟程序。軍事委員會審理的案件都和國家安全密切相關。如果領導軍事委員會審訊的軍方人員根據這項規則不讓被告參與訴訟程序,那麼被告就無法知道軍事委員會聽取了哪些對他不利的證據。這種做法嚴重偏離了一貫被認為是最基本的、公正的刑事或軍事審訊程序。”

*軍事委員會審訊哈姆丹的弊端*

本杰明律師指出,正規軍事法庭的證據規則非常嚴謹,它對法庭審理過程中哪些證據可以被接納有嚴格的要求,以此確保法庭所接納的證據是確實可信的,同時使被告能夠得到公正的審訊和判決。

然而,軍事委員會的證據規則卻非常寬鬆,只要領導軍事委員會審訊的軍方人員認為檢控方提交的證據具有正面的價值,就一概予以接納。這樣一來,代表政府的檢控方就可以提交任何不利於被告的證據,其中可能包括一些間接的,甚至是無法追查的或是無法查證的證據。

本杰明律師說:“比如說一名軍官作證時可能會引述另一名軍官的講話,而那位被引述的軍官的講話又可能是轉述了一名阿富汗平民從另一個平民口中聽來的話,而這些講話都對哈姆丹不利。上面的例子雖然是虛構的,但卻清楚地說明軍事委員會寬鬆的證據規則為政府提供了一個鑽空子的機會。”

根據上面所說的原因,由軍事委員會審訊哈姆丹有兩個潛在的不公正之處。第一,軍事委員會有權拒絕讓哈姆丹出庭應訊;第二,代表美國政府的檢控方可以向軍事委員會提交任何不利於哈姆丹的證據,從而影響軍事委員會的裁決。

*政府堅持由軍事委員會審訊的依據*

既然由軍事委員會審訊存在這些潛在問題,為甚麼一向強調法治及司法公正的美國總統最初會下令設立軍事委員會來審訊哈姆丹呢?

美國國家軍事法學院的菲德爾律師分析了其中的原因。他說:“政府堅持由軍事委員會審訊的出發點是,審訊可以較快地進行,而且政府提交證據也比較容易,它可以向軍事委員會提交一些不能向正規軍事法庭提交的證據。另外,一些關於律師權限和處理保密資料的規則也都對政府較為有利。”

政府方面提出,正規軍事法庭的審訊程序過於繁複,這有可能使恐怖份子利用法律的漏洞逃避制裁,從而對美國國家的安全構成威脅。

政府方面還提出,在美國歷史上,總統下令由軍事委員會審訊被抓獲的敵方軍官和士兵是慣常的做法。這種做法雖然不如正規軍事法庭的審訊那麼恰當,但是在國家陷入戰爭的緊急情況下,國家安全自然成為總統最優先考慮的因素,司法公正性就不得不放在比較次要的位置。即使總統堅持由正規軍事法庭審訊敵方官兵,並要求法庭嚴格遵守所有的法律法規,在危急關頭,這麼做根本行不通。

政府方面還提出,在美國內戰以及第二次世界大戰時期,美國總統就曾下令由軍事委員會審訊被抓回來的戰犯,使他們及時地得到了應有的法律制裁。

*《日內瓦公約》施加的限制*

但是,代表“紐約市律師協會”的本杰明律師認為,對哈姆丹審訊和過去對敵方戰犯的審訊有所不同。

他指出,現在的軍事委員會審訊哈姆丹在審訊規則方面更有利於檢控方,因為軍事委員會有權拒絕哈姆丹出庭應訊。其次,檢控方可以向軍事委員會提交任何不利於哈姆丹的證據。這和過去的軍事委員對敵方戰犯的審訊是不同的。

據本杰明律師介紹,1949年,也就是第二次世界大戰結束後簽訂了《日內瓦公約》,對後來的軍事委員會的運作施加了限制。

《日內瓦公約》規定,公約締約國在審訊時都必須嚴格遵守公約中適用於本國的條文。一般來說,如果本國法律有悖於公約的條文,法庭要優先遵守公約的條文。

《日內瓦公約》針對戰爭期間的情況,對締約國審訊其它國家的軍人和平民的司法權與程序施加了一些限制。

《日內瓦公約》的許多條文都是為了保障締約國的軍人和平民在戰爭中被俘後能享有合理的權利。

《日內瓦公約》第三共同條款則是針對所有國家的公民訂立的。不論是軍人還是平民百姓,也不論他們是不是締約國的公民,只要他們在戰爭當中被締約國抓獲,他們就應受到第三共同條款的保護。該條款確保被俘人員享有最基本的、最起碼的人道權益。

本杰明律師指出,美國聯邦最高法院正是在上述基礎之上才作出裁決說,《日內瓦公約》第三共同條款適用哈姆丹起訴美國國防部長一案,軍事委員會不具備審訊恐怖份子嫌疑人哈姆丹的司法權。

*聯邦最高法院判決的基礎*

從專家的分析中,我們可以看出,美國聯邦最高法院否定軍事委員會審訊哈姆丹的司法權有兩個主要的原因。第一,軍事委員會的審訊程序以及證據規則有可能對哈姆丹造成不公平;第二,軍事委員會的審訊違反了自1949年起生效的《日內瓦公約》第三共同條款。

聯邦最高法院的這一裁決使布什總統要求軍事委員會審訊恐怖份子嫌疑人的命令失效。那麼,這是否意味著美國政府今後就不能通過軍事委員會審訊像哈姆丹那樣的恐怖份子嫌疑人了呢?

美國國會眾議院的斯凱爾頓議員在國會聽證會上說:“美國聯邦最高法院的判決明確指出,國會必須確立一個行之有效的司法制度來審訊被檢控的恐怖份子和戰爭罪犯。我們必須嚴格遵照聯邦最高法院的這一指導原則進行立法,以確立一個能夠體現司法程序公平和公正的制度。

“我們有能力並且有必要認真做好這項立法工作。我們不希望看到聯邦最高法院作出裁決,再次否定我們所確立的司法制度的合法性。我們必須詳細研究現有法律,因為這些法律為我們的立法提供了基礎。我們還要考慮修改現有法律,使軍事委員會成為打擊恐怖主義最有效的工具之一。”

儘管聯邦最高法院裁決說,由布什總統下令設立的軍事委員會無權審訊哈姆丹,但是美國國會正在積極修改軍事委員會的審訊程序和證據規則,以掃除審訊過程中不公正的地方。一旦國會批准重新審訂的審訊程序和證據規則,那麼美國政府就能通過軍事委員會審訊像哈姆丹這樣的恐怖份子嫌疑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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