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國政府如何反腐敗重誠信(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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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紀元5月30日訊】(美國之音記者:蕭敬2006年5月29日華盛頓報導)應幾位聽眾朋友的要求,我們在上次聽眾信箱節目裡談到美國政府機構是怎樣抗拒腐敗、保持誠信的。在這次聽眾信箱節目裡,我們接著談這個問題。

*從政道德準則*

20世紀60年代初,肯尼迪政府著手制定政府官員行為準則,而這些準則涉及行為的範圍遠遠超過了刑法範疇。1965年,林登.約翰遜總統繼續推行這項計劃,他發佈行政命令,規定公職人員必須避免的六種行為:一,利用公職謀私;二,偏袒任何組織或個人;三,妨礙政府的工作效率或效益;四,喪失行為的完全獨立性和公正性;五,在官方渠道之外做出政府決策;六,給公眾對政府誠信的信心造成不利影響。

*保護檢舉者*

1989年,美國國會通過了“檢舉者保護法”。所謂“檢舉者”,指的是向公眾或當局揭露本機構不當行為的人。根據這項法律,僱員可以提供本機構違反法律規定、管理不善、浪費資金、濫用權力或者對公共健康和安全構成威脅的證據,而不用擔心受到打擊報復,並且除非本人同意,否則不得暴露檢舉者的身份。

*高級公務員財產公開*

美國法律規定,立法、司法和行政部門的高級公務員必須公佈財產報告,以便任何人調閱。這樣,公眾就有機會判斷政府官員能否公正和是否公正,是否介入利益衝突、是否如實公開了自己的財產和債務。

事實證明,聯邦政府官員和僱員的財產曝光是最有效的反腐敗手段之一。通過審閱財產報告,有關部門就能預測僱員的經濟利益和活動是否與其職責存在潛在的衝突,如果存在這種可能性,所在機構就可以掉換有關僱員的職務,或者提出如何避免出現問題的建議。

另外,美國法律禁止公務員在與政府的交涉中充當個人代表,不准公務員夥同他人向政府提出索賠要求。無論何種政府事務,只要涉及公務員本人、配偶、子女或與其有信託或僱用關係的組織的財政利益,公務員都 不得參與。

*公正 一致 可行*

從開國元勳們制定美國憲法開始,美國就在逐漸完善一套法律和管理條例相互依賴的制度,以促進和建立政府機構及其僱員的誠信和道德。這個制度通過為執行公務制定一致、公正和公開的程序,確保政府機構的誠信,同時通過制定公正、一致和可執行的道德行為準則,提高僱員個人的誠信。

需要注意的是,美國維持政府機構以及政府僱員誠信的制度是與時俱進的,必須不斷接受新的挑戰。比如,政府本身的作用和規模發生了變化,或者新技術對政府工作進程產生了影響或構成壓力,這個制度就要做出及時的調整。事實證明,維護美國立法、司法、行政機構及其僱員的誠信和道德的制度是行之有效的。

(http://www.dajiyuan.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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