投書:派出所所長包庇罪犯 欺壓百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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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紀元5月18日訊】申訴狀

申訴人:吳桂英,女,1956年7月生,苗族,云南省昭通市人,文盲,農民,住彝良縣龍海鄉龍海海村河地莊。
被申訴人:管於述,男,30歲左右,云南省彝良縣龍海鄉派出所所長。(人現住彝良縣公安局刑偵隊)
被申訴人:鍾才云,男,30歲左右,云南省彝良縣公安局長。

申訴理由及其要求:被申訴人管於述包庇拐賣兒童犯,坐地分贓、辱罵毒打傷害者一案。

於1999年7月28日,我12歲的女兒吳芬,被陶金州哄騙、然後被人販陶金全、張桂秀、楊仕金等人拐賣。此事發生後,我去龍海派出所報案,被申訴人管於述,不但不立案、而是將我夫婦倆打傷,我丈夫剛作了結紮手術,致使我丈夫的傷口復發破裂,引起感染重病在身,喪失勞力、精神失常、給家庭造下極大的損失。於2000年6月11日、我發現人販等人回來,我急時報派出所、結果所長管於述仍然不擇手段將我一頓毒打。然後,威脅說:要判我的刑等。於2000年6月14日、我去縣打拐辦投案、可是打拐辦的梁益民被管於述串通下,仍然不立案、不理我、更想不到的是,把我推出公安局的天井地將我打傷。

於2001年2月初1日,我再次到鄉政府四樓上找領導解決,我丈夫劉開文被打傷一事,結果被被告人管於述心狠手辣將我從四樓上拳打腳踢跌拖打到二樓,牙齒打落四顆、全身打成暗傷。於2001年6月初10日、我到公安局找政委雷德相解決我被管於述打傷我一事,他仍然不理,並罵我說,要把整死。然後,就教人把我從三樓上拖下去,結果把我的腳跌傷至今未癒。

於2002年6月14日,我到昭通地區反映,被告人龍海派出所長管於述及縣安局長等毆打及我女兒被拐案一事。此事被龍海鄉副鄉長楊朝東、王定貴等人把我送回。之後,又對我威脅和毆打,接著派出所的張有進、紀委的張懷威脅說:任我告到哪兒,我們亂說一句就要把我整死。於2002年7月,我到信訪科反映情況,又被羅廷珍、唐三、鍾瓊等人毆打,將我的脖子手腳打傷,孩子被嚇病。事過幾天,我又再次到縣信訪科反映情況,結果我被羅廷珍等人毆打我的事實,仍然得不到解決。

於2002年1月19號、我又到地區公安局上訪,結果被公安局紀委親自送我到縣公安局。結果被告人鍾才云、母仕軍等二人不擇手段、顛倒黑白、偽造一份協議,說我是經濟生活困難,補助我1100元(包括回家及安牙齒在內)。在他們偽造協議上說到,我是錯告誣告等人,鐵證如山的事實打壞我的牙齒四顆,也是錯告誣告嗎?當時我對他們的偽裝協議不服,被告人鍾才云強拉我的手蓋手印。於2002年元月27日,我到省上訴,在昆明梁家河東風派出所暫住,於28日下午彝良縣公安局副局長雷德相和看守的又趕我到彝良縣公安局。到了之後、鍾才云、母仕軍辱罵我、還不解他們心頭之恨,又不擇手段叫來四人毒打我,被他們打翻在地上不省人事,小孩被跌在地上(現有傷痕及照片為據)。

於2002年2月28號,我又一次到彝良縣信訪科,羅廷珍強制不讓我見領導,然後、她喊來素食堂頭的一個姓王的拖我出去,當時把我的手腕搗脫,至今未好。於2003年6月2日,我又去縣公安局問我女兒被拐賣的下落、又被鍾才云一頓辱罵,同時叫人來打我,叫我即時退出。於2003年6月26日、我到龍海派出所,被所長張友傑用上面釘上鉛釘的木棒,說:要把打死。於2003年6月30日,我到縣政府請求給我一個結論,又被唐三打倒在縣政府花園的石白上。於2003年7月4日,我到縣公安局向秘書室,鍾才云叫三個女人一個男人將我打傷,當天我到法院報過案。第二天我到縣醫院檢查(現有檢查的依據為據)。

於2003年7月7日,我到縣政府反映情況,在副縣長辦公室被鍾瓊毒打一陣,並將我從四樓拖到地下,當場有湯玉秀親眼看見,第二天我到法院去報案,現有傷痕及照片為證。於2002年10月24日,我到縣公安局請求公安局長鍾才云請求公安局長鍾才云處理我女兒被拐走和我受傷的問題。局長不但不處理,反而他說不准我再上訪,同時他叫女警扣押我六天,又拘留我15天,他們把我吊銬在欄杆上毒打,導致休克兩次。公安局的人將我小孩送回家,當我身殘半命的丈夫聽見我被關進監牢一事,精神危急、將房引火自焚,幸好鄰居及時挽救我丈夫才免於一死。造成我一家三口人,穿無衣,吃無糧,住無房。

於2003年2月21日,我到昭通公安信訪科接待室跟申庭科,叫我找法制科或紀委,於2003年2月30日我找到法制科,法制科的同志對我說:拘留你的事、待購上材料來,開年之後給我解決,紀委的同志對我說:我的事不再解決。我回答紀委的同志說:你們給我解了什麼?怎麼不再解決呢?我兩夫妻被他打的九死一生,還說我錯告誣告,結果他們門就關上。於2003年農曆臘月27日,昭通拘留所把我送到彝良縣政府天井頭,在天井呆了一晚上。於2003年農曆正月12日、彝良縣龍海鄉派出所所長王洪云,民警張成剛於則開著小車到我家對我說,叫我不要走哪點,如果你走哪點,你的事情得不到解決,然後他們開著小車就走了。

於2003年農曆正月17日、我找到張成剛,張對我說:他打電話問王所長,王說沒有找到民政的領導同志、叫我好好等在家裡。於2003年農曆正月20日,我又去找張成剛,張對我說,王所長去昭通了,快要回來了如有什麼東西會送達給你。於2003年農曆正月24日王所長已經回來了,他對我說叫我乖乖在家頭,給我肥料籽錢,哪理都不准走,如果走哪點就一點都不給你。我對他說,你不准我走、拘留我、扣留我打傷我休克兩次。現在我要到昭通找解決。 結果他對我說,你的事情不再解決。

於2003於 農曆正月27日、叫我到龍海縣派出所拿我決書,當時我不要,他們硬拿給我的。叫我五天找法院,不要我的受理費,當天我去找到法院,仍然要受理費。於2003年3月3號,我到昭通來找昭通公安接待室;接待室的同志對我說,叫我找中級人民法院,待我到中級人民法院時,中院的同志對我說:叫我找縣法院,我說沒錢,另一位同志說:叫我到鄉裏打個申請來,可以免除受理費。我說鄉裏不會給我,那位同志說:那就沒有辦法了。又叫我找市公安局,我找到市公安局、奕良縣公安局三個人,就把我拖上車拉回去。法制科王正問那三個人拉到哪裡,他們不說,王正打招呼說:你們最好把吳桂英送到龍海,結果拉到半路就把我放了,令我不要到縣上,如到縣上就要關我半個月。第二天我到縣政府、龍海派出所所長王洪云用小車把我送回家。對我說:等局長開會回來給我解決,結果沒有得到解決。

將此事寫成申訴,2003年10月,我收到中共中央公安部轉省公安廳信復1431號,又轉昭通市公安局處理。10月21日我到昭通市公安局聯繫,昭通市公安局轉由彝良縣公安局處理。11月17日我到縣公安局拿出省市轉到彝良縣的答覆單清狀處理被冤枉拘留、扣留、打殘、原告24天的損失。縣公安局長康天翔就把昭通市公安局轉到彝良縣公安局的大復單撕毀。公安局置之不理,原告到縣政府,就被政府保衛的唐安云毒打。我叫喊,唐安云用手勒我的脖子打我勒我休克。2003年11月25號、唐安云又重打我第二次,30號我打電話到北京115, 110叫我找省上答覆縣公安局長撕我的材料,市公安局縣政府撕我的財料叫我找市政府,我找到市政府肖局長、張天友是接待室的主任督導辱罵我,肖局長推我倒在地上把我頭部摔傷,小孩的頭部已被摔傷,第二天我到市公安局報案,劉局長把我帶到控中科,控中科喊等一至二十五天,28號彝良縣公安局排三個人到市公安局哄我到彝良縣公安部處理,到縣公安局不但不處理,30號中午縣公安局副局長梁益品,喊曾安昆毒打原告肩部及頭部,至今未癒。

2003年12月30日原告到彝良縣公安局請求處理,縣公安局梁益品、曾安昆毒打原告。當天3點鐘時原告逃到檢察院報案,檢察院又叫原告找縣公安局,原告找到縣公安局紀委劉書記,劉書記對原告辱罵,當時劉書記寫了一張看管原告的證明單給原告。2004年2月4號彝良檢察院通知原告5號到縣檢察院,5號原告到彝良縣小河橋。就遇龍源鄉派出所所長王洪玉及公安幹警三人把原告拖上小車,拉到小草峽下大雪的地點就把原告趕下來。2004年原告到彝良縣公安局,又被公安局母仕軍辱罵又毒打一頓。2004年2月25號原告到昭通市公安局請求處理,剛走到昭通路上又被彝良縣政府唐利以及龍海鄉政府的孫同志、周同志把原告拉上車拖到彝良。

2004年2月26號原告趕到昭通市控申科,找到王科長,王科長讓原告等到3月1號給一個回音。2004年2月29號又被龍海派出所長王洪玉、鄉政府李永達、董進華、李城龍四人把原告拉上小車,拉回家中,不准原告上訪。2004年4月8號原告打電話到北京公安部接待室,又打到市公安局王科長,王科長答覆喊按鄉裏,原告到龍海鄉政府,就被派出所田維金把原告手扳脫。2004年4月16日原告又打電話到昭通市公安局控中科,控中科王科長答覆,市公安局打報告給市政法委,原告等40幾天時間沒有得到解決。2004年5月30日晚上一點鐘,龍海鄉政府的李發金、龍海村的夏應武、劉付香等五人闖進我家裏,莫名其妙就打我吳桂英,劉開文夫婦。當時打成休克,2小時口裏鼻裏鮮血直流,當場有何發芬、曾娥在看見。(這兩人是我請來削洋芋的)2004年6月14日原告到龍海鄉政府請問領導,5月30號龍海鄉政府的李發金、龍海村公所的劉付香、夏應武等五人為何半夜三更毒打我吳桂英、劉開文夫婦二人,當時又被鄉政府扶的李發金毒打一頓,把我吳桂英頭部打傷,被告到處串通,原告受傷又受害。

敬請中共中央公安部長各級青天的父母官,根據實際情況按我國有關法律之規定,維護公民的人身權,伸張正義,為民伸冤,勒令被告人賠償原被打傷打殘原告夫婦的損失費4萬元。其二是拘留,扣留原告24天20000元,其三是原告所買的計程車被打下的經濟損失2萬元,共計8萬元。

綜上述情況屬實敬請上屬各位青天的父母官,速時勒令督促早日解決,請再不要發回彝良縣處理,敬請上級父母官親恤處理為謝!感恩不盡。

此致雲南省公安廳廳長收  

申訴人:吳桂英  
2004年8月14號

補充材料
於2004年9月份,我上昭通來找市公安局,已找過數十次,結果公安立案庭的科長王家廷對我說叫我轉到彝良縣解決拷打我的問題,我在彝良縣等了20多天都不見解決,我又打電話跟王科長聯繫說,叫我在家等著,他們聯繫好給我解決過年,待到了要過年仍然不見解決,我又打電話紀委的李主任,公安的王科長,他們說:過年後,一定給我解決,其實根本沒有給我解決。

於2005年農曆4月初,我到彝良縣政府反映情況,結果保衛科的不准我進去,然後,我於2005年農曆4月初三日,我又趕上昭通來找了公安、紀委、人大,政府、政法委等部門,結果過了兩個多星期,公安的李主任對我說,叫我不要再找了,我的問題已經解決了,其實根本沒有解決。所以我才到昆明,於2005年6月7號從昆明回到昭通,然後,我省給我的檔交給各機關,結果彝良縣公安局沒有收,縣政府不准我進門,沒有交成。所以我的問題至始至終都是鍾才云有權有勢,為所欲為串通各部門將我至於死地。更想不到的是,鍾才云和管道述串彝良縣各部門,鍾才云又不擇手段串通昭通市的各部門,所以我的問題一直得不到解決,導致含冤莫白。

彝良縣公安局發的協議書頁一

彝良縣公安局發的協議書頁二

(http://www.dajiyuan.com)

本文只代表作者的觀點和陳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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