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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院初審通過 明文列管世紀之毒戴奧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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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紀元5月18日報導】(中央社記者黃名璽台北十八日電)立法院衛生環境及社會福利委員會今天初審通過「毒性化學物質管理法修正草案」,將世紀之毒「戴奧辛」明文列入第二類毒性化學物質,強制政府必須公告、業者甚至須投保第三責任險。

台灣團結聯盟籍立法委員賴幸媛(不分區)表示,現行條文認為毒性化學物質是指人為「有意」製造及衍生,但戴奧辛的排放通常是「無意」產生的,政府因而不須公告為毒物及列管。

她指出,修正條文確立「不論是有意或無意排放」,只要經中央主管機關認定毒性符合第一類到第四類,就必須公告及列管。

她說,戴奧辛可歸類為第二類毒性化學物質,即「化學物質有致腫瘤、生育能力受損、畸胎、遺傳因子突變或其他慢性疾病等作用者」,只要有排放戴奧辛可能的業者,政府甚至可要求投保第三責任險,一旦屆時發生民眾身體健康遭受危害,不致造成求償無門的結果,「也能逼使業者更小心面對排放有毒物質」,整體修法更趨嚴謹。

行政院環境保護署環境衛生及毒物管理處處長王龍池表示,戴奧辛被認定為第二類毒性化學物質,不會有法律認知上的問題,應不致引爭議。不過,即便三讀通過正式施行後,政府不見得一定會公布,「主要還是要看它(毒物)的量」。

他說,現行作法是看毒物量的多寡、危險性來決定是否公告,及要求業者投保第三責任險;修正後仍會參酌現行作法,「不是每一個第三類毒物(有立即危害人體健康或生物生命)都會公告及要求投保」,還是視狀況而定。

不過,王龍池指出,目前已有空氣污染防治法及四項排放標準可規範戴奧辛,範圍從焚化爐、煉鋼廠到各式工廠;不可否認的是,不管是毒管法還是空污法,「還沒有辦法規範到水中的戴奧辛」,但是水中的量通常不多。

另外,毒管法修正草案還規定「業者必須建立聯防系統」。民主進步黨籍立委王榮璋(不分區)表示,現行制度下,若業者從高雄工廠出了一輛滿載毒性化學物質的車,不幸行駛到台北時翻車,「業者必須從高雄上來解決」,不僅耗時,也增加毒物影響民眾的時間。

王榮璋說,修正草案要求業者必須建立聯防系統,當高雄業者在台北出事,台北業者「有力出力、有人出人」,儘速解決事故。業者也必須對運作風險投保責任險。

毒性化學物質管理法修正草案經兩次委員會審查,並經協商確認部分條文後,今天上午由會議主席、台聯籍立委尹伶瑛(雲林縣)裁定,不須交付朝野協商,提交下次院會討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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