投書﹕湖南省湘鄉市「奇聞 」(二)

一個農民企業家的遭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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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紀元5月11日訊】
我叫譚可文,為保護我的個體企業不受侵犯,為討回我的生產權、經營權、上訪權、人權、賠償權而引發的上訪、訴訟遭到違法關押、判刑二年,一、二審法院認定為:「駕車衝擊國家機關罪」出獄後連續8次申訴,強烈要求一、二審法院拿出「駕車衝擊國家機關罪」的證據,即「誰駕的車?」車牌號是多少?司機是誰呢?二審法院在上級的指示下,在事實面前改變了原來的判決。認定為「租車衝擊國家機關罪」繼續申訴,強烈要求法院拿出證據,「司機是誰?租誰的車子?車牌號是多少?」至今日法院還是沒有類此事件的證據。逼申訴人繼續進京申訴上訪。

請看第9次進京申訴控告狀

第10次申訴控告狀

第九次進京申訴申訴控告狀

請求最高人民法院、湖南省高級人民法院依法提審«聚眾衝擊國家機關一案»

申訴人譚可文,丁建雲上訪有理,分別被報復陷害判刑二年、一年的有期徒刑,今特提出第9次申訴控告,對«1999潭中刑終字第126號» 不服,對«99潭中民終字50號»不服,對«湘鄉政府扼殺農民企業而引發天下奇聞的7個抗訴書»不服,我們冒著生命危險歷時10年的不斷申訴、控告, 2004年6月10日,在黨中央的指示下,湘潭市中級人民法院再次組成審判庭,舉行了公開聽眾會,請求再審法庭以事實為依據,以法律為準繩,排除一切干擾,公開結案,給兩申訴人一個依法、公正的結果。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明文規定:獨犯刑法在主觀上必須有犯罪的故意、動機、目的。在客觀上必須有犯罪的事實。兩申訴人是依法上訪,沒有犯罪的動機、目的和故意,更沒有事實,純屬打擊報復,故意陷害。請看下面的事實:

一、古代「指鹿為馬」的趙高理論成為了現代文明社會,依法治國的兩級法院的辦案依據,鎮壓依法上訪人,成為了剝奪兩申訴人的專利,嚴重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306條、307條,羅織妨害司法罪。

判刑坐冤牢的兩申訴人,到6年後的今天,在再審法庭聽眾會上第一次看到了檢察機關指控的兩級法院所認定的所謂「事實清楚、證據確鑿」的證據,概括為五部份:一、6張「聚眾衝擊國家機關」照片;二、湘鄉在省長、廳長接待日雲省、廳上訪的所有上訪人員的證據;三、湘鄉政府官員坐在辦公室遙控的證據;四、省、廳武警門衛的官方證據;五、兩申訴人的供詞。上述五部份證據,假設全部是真正,也沒有構成「衝擊國家機關罪」的事實,並且這些證據都是一些說明兩申訴人如何雲省廳上訪的情況。

證據一部份是法庭提供的6張照片,有4張是體現兩申訴人於98年11月10 日坐在公安廳的辦公樓前離辦公樓約30米遠處的一個花園邊上等待廳領導接待的情景。另外兩張不知檢察機關從何而來?僅說明98年5月11日320國道上一塊紅橫幅橫欄在路上,到底是宣傳標語還是廣告牌?是正在安裝後掉落在路上呢?無法確認,更沒有兩申訴人的人影,離橫幅前幾十米遠停著一輛大汽車,這些證據證明了甚麼呢?能夠證實申訴人三次「衝擊國家機關罪」的事實嗎?時間不符,地點不符,事實沒有,甚至連申訴人都沒有在照片上顯示出來,這樣的照片就能作為犯罪的依據嗎?兩級人民法院居然認定,荒唐可笑!!!連「衝擊」二字的概念都末搞清,怎麼能夠司法呀?

證據二部份是上訪人的證詞,在這些證據的時間、地點看出,都是98年11月11日這幾天製作的,而這些上訪人都是這次被關押起來了。上訪人員證實都是公安機關不給飯吃、不給水喝,甚至遭到毒打,按照辦案人員的意思寫出問話筆錄後按上手印,簽字才放回家的。否則,就不放人,這樣所取得的證據已經嚴重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43條的規定,我們不禁要問兩級法院你們司法一直是靠這樣逼供、誘供的證詞作為定罪證據嗎?可惡!!!

證據四部份是省、廳武警門衛的官方供詞,省廳按照「三個代表」等的要求,建立了首長接待日,使首長能瞭解民情民冤,不致於被下級粉飾被遮瞎了眼,而且不需要成本,老百姓找上門來,更重要的是解決老百姓的實際困難的時候,省、廳長接待日的做法無可指責,有了這個制度老百姓難道不能來嗎?難道不能都來嗎?難道只能允許一部份來或者只允許少數幾個人來粉飾太平做樣子的嗎?相同的權得不一樣的冤情就不能一起來嗎?一起雲就是糾集嗎?就是聚眾嗎?武警、門衛本來就是上傳下達,幫助維持信訪工作,保證信訪渠道的暢通,我們依法政認為不准、不允許兩申訴人去見省、廳領導就是違法,就是破壞信訪渠道的正常暢通,更何況他們與兩申訴人本身就存在矛盾,他們的證詞能作證據嗎?顯然缺乏公證,兩級法院居然如獲致寶,可悲!!!

證據五部份兩申訴人的供詞,我們是在刑訊逼供的違法情況下違心提供的,事實證明兩申訴人數年含冤上訪,曾多次遭到湘鄉政府官員的毒打、搶劫、攔截、關押,他們的目的是不准上訪,又不解決問題。98年11月10日湘鄉在公安廳當著廳領導的面許下承諾,把我們接回依法處理,結果把我們關進「冤獄」,遭到了嚴刑拷打,人身摧殘。申訴人為了保全性命,不得不已聽之任之。作為申訴人的供詞,難道兩級法院的辦案依據就是靠這樣違心的供詞來定罪嗎?刑事訴訟法明確規定:構成犯罪一定要重事實,不要輕信口供,可兩級法院還是認可,可恨!!!

綜上所述,兩申訴人根本沒有觸犯刑法,是在依法依政一級一級地上訪,討回公道,討回真理,兩級人民法院認定的事實,純屬打擊報復,故意陷害兩申訴人。

二、檢察機關有錯不糾,在再審法庭上公開挑戰國家的法律和政策,公開對抗中央指示,企圖繼續陷害扼殺上訪申訴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41條,刑法399條。構成卸職罪。

再審公開聽證會上,一名被再審法庭審判長認定,身穿便服,自稱他是代表湘潭市人民檢察院的檢察官鄒某出庭參加了聽證會,通過質證、辯論,在沒有任何可以證明兩申訴人「衝擊國家機關罪」犯罪的證據之下,居然枉法地宣佈:「有關部六在處理上訪問題時,認定上訪,『問題很複雜』。」……申訴人因末達到自己滿意的結果而進行『所謂的上訪』,即不尊重法律,實有再次觸犯法律的可能。還認定:「量刑適當,不應當再審。」

兩申訴人認為:

1、檢察法明確規定,檢察官作為控訴方參加訴訟,必須穿戴整齊,他是代表著國家機關。2、檢察官代表著國家機關,依法參加訴訟,是以維護人民群眾的生命、財產、權利為天職,實事求是,客觀公正為原則。3、再審法庭要檢察官在庭審筆錄上應該簽名按手印,承擔法律責任。

在聽眾會上,兩申訴人的上訪問題本來就很簡單,政府、法院拒不依法辦事。丁建雲上訪,被他人連砍數刀重傷致殘,事實清楚,證據確鑿,公安、檢察要是依法辦理,提起公訴,依法判決,不就解決了嗎?可公安、檢察拒不提出公訴,到底原因在哪裏呢?難道就一句話「問題很複雜」而結案嗎?申訴人上訪要求依法賠償是合情、合理、合法、客觀、公道的。而鄒某卻認定為自己滿意的結果而上訪就是「所謂的上訪」民,這豈不是又想要使社會重歸封建統治,有冤無處伸嗎?

申訴人譚可文,因個體企業遭到腐敗官員的侵犯,停止供電至今10年,造成400餘萬的損失,事實清楚,證據確鑿。造成一審審三年,二審審二年,上訪不斷,結果遭到了以鄉長彭建國為首帶隊百多人對申訴人實施的謀殺。對申訴人及家人非法拘留 2次,將上訪資料、證據、身份證、學歷證及申訴人所有的財務、帳目等等全部洗劫一空,最後關進監獄,坐冤獄二年。以原湘鄉市委書記陽祖耀安排政府出資50 萬通過上、下串通製造著「天下奇聞的7個抗訴書」來扼殺農民企業,逼再審法庭改判1年的損失,7年的利息,請問7年的利息就沒有7年的損失嗎?既然法院判決能夠認定7年的利息,1年的損失,就為甚麼不能認定7年的損失,7年利息呢?難道這是法律的公證嗎?申訴人保護私營企業,依法上訪申訴,目的就是要解決:1、儘快恢復供電,避免損失的繼續擴大;2、賠償全部經濟損失。兩個請求實質上只要解決了第一個要求,第二個要求就是迎刃而解。在國家法律、政策的指導下,又為甚麼連一個私營企業的供電至今10年都沒有解決呢?是上訪「問題很複雜」還是執政官員「很複雜」呢?要求依法供電,依法賠償,討回公道就是成這鄒某所說的「不尊重法律」嗎?就會再次「觸犯法律」嗎?難道 國家就沒有稅?

古時代,人治社會的封建王朝「秦香蓮欄轎喊冤」、「楊乃武、小白菜擊鼓鳴冤」等歷史事實,在那時沒有法律,沒有先進科學技術的社會,人命關天的案件,居然也被包公大人明察秋毫,為他們申張了正義,討回顧公道上,而並沒有認定為「問題很複雜」而不了了之。在現代文明發達國家的中國共產黨的領導下,依法治國、有法必依,執法必嚴、有錯必糾的今天,居然以兩申訴人上訪的案件:並且事實清楚,證據確鑿的「故意殺人案」和「依法保護農民企業,要求政府機構儘快恢復供電,給予賠償案」的簡簡單單,清清楚楚的案件,被代表著國家執行法律機關的湘潭檢察院鄒某認定為「上訪問題很複雜」,不給予處理而告結束。否則,如果不依他們的結論而繼續上訪,他們就會不負責任地,利用不需要任何證據的「法律」帽子來懲治兩申訴人。相信黨中央是不會答應的,黨紀國法也是不允許的。申訴人上訪本來就是簡簡單單的刑事、民事案件,被兩審法院、政府製作出了不公正的結果,今天鄒某認定「上訪問題很複雜」。那麼,就不要依法處理、公平、公正了,行嗎?!

三、黨中央指示:對上訪涉法問題要以「三個代表」為指導思想,排除各種干擾依法糾正執法不嚴,處理不公的案件,堅持以事實為依據,以法律為準繩的原則。決不允許懈怠,決不允許失職,決不允許走過場,重新作出結論,給上訪人員一個公正的結果……

黨中央高度重視兩申訴人的信訪問題,可我們的代表著湘潭市人民檢察院的檢察官鄒某出庭,敢於違背客觀事實說話,又為甚麼不敢在法庭記錄上簽名,承擔法律責任呢?!在再審法庭聽眾會上,仍堅持著「指鹿為馬」的趙高理論,堅持著「上訪問題很複雜」不能依法處理,而採取再次關押的封建統治手段滅恐嚇申訴人,以權壓法,執法犯罪事實清楚,證據確鑿。兩申訴人再次警告:那些穿著執法外衣的所謂執法者,幹著違法犯罪的勾當!公、檢、法、司個別執法人員,希望你們認真落實好黨史中央的指示,依法公正給兩申訴人一個滿意的交待,假如你們繼續採取走馬過場,匯假報,不尊重實事求是的原則,不依法依政處理問題,甚至繼續採取打擊報復,殺人滅口、繼續陷害申訴人,申訴人哪怕是丟腦袋,也要維護中國共產黨的法律、政策的尊嚴和威信,為後世人開闢一條依法治國的光明大道,同時奉勸那些代表著國家機關依法行駛職權的黨政執法官員們,立即停止自己的違法行為,實事求成,給兩申訴人一個公正的結果,真正做到執政為民,為黨立功,為盼。

附件:1、第八次申訴控告書

2、2004年6月10日湘潭中院再審聽證會法庭筆錄

呈送

湘潭市公檢法政法委

人大、市委、政府

湖南省高級公、檢、法、政法委、人大、省委、政府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檢察院

中共中央、國務院領導 

申訴人:湘鄉市橫新造紙廠廠長譚可文 13973246604

湘鄉市東郊鄉滸州村村民丁建雲 0732-6295626
       2005年6月12日

第十次申訴控告狀

湖南省高級人民法院:

請求依法提審«聚眾衝擊國家機關罪»一案

申訴人譚可文、丁建雲上訪有理,分別被報復、陷害判刑二年、一年的有期徒刑不服,從上訴到申訴,兩申訴人一直強烈要求公開審理,公開判決,可兩級法院一直暗箱操作,先後多次申訴,2004年潭中立字第21號再次駁回申訴,並偷梁換柱,重新定下新的罪名「政治影響罪」而結案,嚴重違背了黨中央指示、國家法律、三個代表的思想。今特再次向湖南高級人民法院申訴,請求依法提審,遵照實事求是的事實,以法律為準繩依法改判兩申訴人無罪,並揪出故意打擊報復兩申訴人的陷害者,給申訴人討回清白。

兩申訴人為了依法討回法律的公開、公正、依法上訪、並非「上訪為名」,而是含冤上訪,在上訪過程中沒有「糾集」,「沒有租車衝擊國家機關」,沒有「築子堤」,沒有「堵大門」,沒有「散發傳單」,沒有「擾亂國家機關正常的辦公秩序」,更沒有「給國家機關造成政治影響」(詳見附件第九次進京申訴控告狀)這一連串的「莫須有」的政治罪名。鐵的事實,證明了湘潭中級人民法院繼續在與胡總書記為首的黨中央相對搞,繼續在與馬列主義、毛澤東思想、鄧小平理論、三個代表相對抗,繼續在與為黨立功、執政為民相對抗,是在為中國共產黨製造「政治影響」,是在繼續製造冤假錯案,是在繼續稱當腐敗分子的保護,事實清楚,證據確鑿。

申訴人譚可文響應黨的號台,依照法律、政策辦企業,被湘鄉政府機關故意停止我廠的供用電,扼殺了申訴人的企業。依法保護企業,申訴人上訪、訴訟,遭到了湘鄉政府一次又一次的圍、追、堵、截、打擊、報復、謀害、毀滅證據、搶劫財產等,最後被關進監獄,併進監獄後幾個月,湘潭中院才發民事判決書。此時,要求賠償,要求供電的民事訴訟一審審了三年,判賠6萬,二審審了二年判賠20萬元,至於何時終止侵犯?何時恢復供電?何時賠償全部損失400 多萬元?至今日仍然沒有答覆……難道就是中院所認定的「造紙廠受損 一事末得到滿意處理」而造成的上訪呢?在關押申訴人判冤獄的二年裡,先後由湘鄉市政府、湘鄉市人民法院違法泡製著並出台了「天下奇聞」的7個抗訴書:「認為民事二審判決錯誤,政府機關不應該賠償給申訴人。」二審中院當然只得再審改判,判決一年的損失、7年的利息給申訴人,共計24萬元。至今日,再審判決5年有餘,湘鄉政府、湘鄉法院還是拒不執行。這樣的結局就是中院所認定的「末得到滿意的處理結果」而到「有關機關上訪」嗎?這樣的結果就不能夠上訪嗎?申訴人依法上訪,強烈要求得到一個依法公正的結果,依法賠償全部經濟損失400多萬元並儘快恢復供電,就不能夠依法上訪嗎?上訪就是法院所認定的「沒有得到滿意處理」嗎?就是造成「政治影響」嗎?

申訴人丁建雲被人致重傷公安機關拒不依法抓拿兇手,就認定為「事出胡因」嗎?就不應該處理嗎?不處理就不能上訪嗎?上訪就是造成「政治影響」嗎?人命關天啊!黨紀國法不容啊!

在歷年上訪的過程中,兩申訴人向上級領導呈送一份又一份的上訪申冤材料,二審法庭居然以「散發傳單」進行誣害,假設兩申訴人上訪材料確認是「傳單」?「散發」的是甚麼樣的「傳單」?甚麼人接到「傳單」呢?假如省高院認為不需要去科學鑑定也就能夠認定是「傳單」的省、廳領導又是充當著本案的甚麼角色呢?他們又會造成甚麼樣的「政治影響」呢?

兩申訴人依法上訪民,呈送上訪材料是為了討回法律、法規、政策的公正,是在維護黨的路線、方針、政策才去上訪的,是在擁護黨中央的英明領導才雲上訪民,黨中央制訂了信訪條例,為信訪上訪人開綠燈。而那些拒不依法辦案,拒不維護黨的政策、路線、方針鋼領,背離「三個代表」,對抗黨中央指示的兩級法院辦案法官才是真正的給國家機關造成很壞的「政治影響」,才是人民真正的罪犯。

法院所認定的事實「糾集一些上訪人員」,又是糾集了誰,上訪是各人自己的冤情要求處理解決,省長、廳長接待日並沒有明文規定只接待誰或哪一部份人,有冤情去上訪就是糾集嗎?省政府、國務院只接待誰或哪一部份人,有冤情去上訪就是糾集嗎?省政府、國務院每天上訪者成千上萬,那麼又是誰「糾集」的呢?「租車衝擊國家機關」是租誰的車呢?租車牌號是多少呢?司機是誰呢?既然法院認定事實清楚,證據確鑿就應該將租車的司機繩之以法把衝擊的車輛扣押,有嗎?沒有,法院反而將坐車的人判刑。兩級法院的辦案依據是:一個開車違反交通法規衝擊國家機關的肇事者沒有法律責任,兩申訴人出錢買票的坐車者卻要判刑,這就是兩級人民法院的依法辦案嗎?像有一位購票乘車者,因所乘客車違反交通法規撞死了人,而司機沒有任何責任,責任由乘客全部承擔,並將乘客判刑的學術理論來對付兩申訴人,相信黨紀國法不容。甚麼叫「築子堤」呢?是用甚麼「築成」的呢?這些東西又是誰送去的呢?請求依法查出。兩申訴人各送一袋稻穀救濟災民,送到了省政府,再由政府領導安排送到了民政廳,這是兩申訴人一份好心啊!是響應黨中央號召,支援災區人民重建家園,兩級法院居然以兩申訴人的一份

心意作為定罪的依據。再說兩袋穀子能「築成子堤」嗎?可笑!「堵大門」更是無機之談,假設當時到省、廳上訪堵了大門,一定被省廳保衛人員及當地派出所繩之以法,正因為沒有這些事實,所以兩申訴人沒有被法辦,湘鄉、湘潭兩級法院 純屬故意誣告、故意陷害兩申訴人,既然法院應該依法在申訴駁回通知書中給予答覆,沒有,也不可能有。

綜上所述,兩申訴人被兩級法院認定的事實純屬兩級法院故意歪曲,故意陷害,沒有事實,情理不符,邏輯不符,推理矛盾,請求湖南省高級人民法院提起公開審判,查清事實,給兩申訴人一個公平、公正、公道煌結果為盼!

此致

呈送湖南省高級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法院

附件第九次申訴狀

申訴人:湘鄉市東郊鄉橫新造紙廠廠長  譚可文

電 話:13973246604

東郊鄉滸洲村 丁建雲

電 話:0732-6295626

2005年7月15日
(http://www.dajiyuan.com)

本文只代表作者的觀點和陳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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