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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院初審 催債不得影響債務人生活就學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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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紀元5月10日報導】(中央社記者李明宗台北十日電)立法院財政與司法委員會今天聯席初審通過兩版本債務催收行為法草案,嚴格規範暴力討債行為,債務催收人不得以強暴、脅迫、恐嚇、污辱、毀損等法律禁止規定催收債務,也不得以影響債務人正常生活、就學、工作、營業的滋擾方法催債。兩案將併陳立法院院會朝野協商。

聯席會議下午通過親民黨籍立法委員柯淑敏(台北縣)等四十四人與台灣團結聯盟籍立委黃適卓(台北市)等四十六人提出的債務行為催收法草案,會議主席、中國國民黨籍立委羅明才(台北縣)表示,行政院應於兩週內提出行政院版本草案,與這兩案併案協商。

柯淑敏版草案中央主管機關為內政部,非經債務人同意,債務催收人不得於下午十時到翌日上午七時催債,且債務催收人應於首次與債務人通訊或聯繫七日內,寄發書面催收函及受託書證明文件影本。

草案規定,債務催收人不得滋擾或向債務人以外第三人催收。債務催收人為取得債務人聯繫資訊與第三人聯繫時,若第三人拒絕,債務催收人應即停止聯繫。

債務催收人以電話、傳真、簡訊、電郵向債務人催收或訪問債務人,經債務人表示拒絕仍為之、對債務人灑冥紙與投擲物品、於債務人居住所、交通工具或其他物品張貼、塗抹或劃刻、經債務人制止,仍跟監債務人家屬視為滋擾催收。

其他滋擾催收方式為經債務人制止,仍於債務人居住所、學校、工作、營業地點或其他場所徘徊、以明信片或於信封上使用任何文字、符號或以佈告、招牌及其他方式使第三人知悉債務人負債或有關債務人私生活資訊、以行為或言語向債務人滋擾,經債務人表示厭惡而為之者。

債務人也不得以虛偽、詐欺、或誤導方法催收債務,違反者將依相關法律規定處理,並加重其刑二分之一,債務催收人所屬的法人或團體也將科以新台幣兩百萬元以下罰金。

黃適卓版草案中央主管機關為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曾受有期徒刑以上刑裁判確定、保安處分裁判確定,尚未執行、執行完畢或未完畢未滿十年、犯組織犯罪條例規定經判決有罪或犯其他刑罪經判決有罪,不得擔任債務催收人。

債務催收人未經債務人及債權人書面同意,不得以任何方式散布債務資訊。未經第三人同意,也不得向其徵詢債務人住址、聯絡方式、行蹤。債務催收人僅限向債務人催收,債務催收協商行為應以會面、郵寄信件、電話或傳真方式進行。

會面、電話、傳真債務協商僅限每日上午八時到下午九時,且不得與債務人肢體接觸、限制債務人及其親友人身自由、恐嚇、污辱或騷擾債務人及其親友、毀棄、損壞債務人或第三人財物、以不實資訊欺騙或誤導債務人。違反相關規定,處新台幣一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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