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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財部:企業職工福利金 限額內一次提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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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紀元4月14日報導】(中央社記者許湘欣台北十四日電)配合行政院勞委會修改營利事業提撥職工福利金規定,財政部今天表示,今後營利事業提撥職工福利金的方式及限額將有改變,要按創立時的實收資本額總額5%限度內一次提撥,不能再分年攤提。

財政部指出,營利事業依資本額提撥職工福利金的方式,原規定是依創立時登記資本總額5%限度內一次提撥,或平均分5年提足。一次提撥時,每年可在不超過提撥金額20%限度內,以費用列支;平均分5年提足時,應就每年尚未提撥的部分加計利息補貼職工福利委員會,連同利息並可以費用列支。

不過,由於勞委會在去年對於營利事業創立時資本額提撥職工福利金,認定應按「實收資本總額」且「一次提足」的規定,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也於去年底提出修正提撥數。

財政部表示,今後營利事業提撥職工福利金的方式及限額也會有所改變,要按創立時的實收資本額總額5%限度內一次提撥,不能再分年攤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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