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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立法院初審 自來水管業者可承攬排水工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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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紀元3月8日報導】(中央社記者曹宇帆台北八日電)台灣立法院內政及民族委員會,今天初審通過下水道法第二十一條修正草案,明訂除下水道用戶排水設備承裝商外,自來水管承裝商也可承攬用戶排水設備工程,召集委員、民主進步黨籍立委黃昭輝裁示,全案逕付院會二、三讀,無須交付朝野協商。

現行下水道法第二十一條僅明文,用戶排水設備,應由登記合格之承裝商承裝,未指明究竟哪一種承包商可承攬;黃昭輝等三十一位立委提案,要求修改為用戶排水設備,應由登記合格之自來水管承裝商承裝;但內政部明列下水道用戶排水設備承裝商,以及自來水管承裝商,均可承攬下水道工程。

內政部常務次長林中森指出,明訂自來水管商得承攬用戶排水工程,是把現行下水道施行細則第十七條之一「下水道用戶排水設備,得由自來水管承裝商承裝」規定,提升至法律位階,維護自來水管承裝商權益,但自來水管承裝商管理屬經濟部權責,仍需徵詢經濟部意見。

他說,污水用戶排水設備工程已成為當前政府建設重點,民間廠商若有意願專門投入承攬下水道用戶排水設備,內政部建議可採自來水管承裝商或下水道用戶排水設備承裝商,皆可承做用戶排水設備。

經廣泛討論後第二十一條條文修正為:用戶排水設備,應由登記合格之下水道用戶排水設備承裝商或自來水管承裝商承裝。承裝商雇用之技工,應經技能檢定合格,並經中央主管機關訓練合格者。

前項下水道用戶排水設備承裝商管理規則及其技工技能檢定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第一項自來水管承裝商雇用之技工須經中央主管機關訓練合格。

黃昭輝(高雄市)裁定,全案逕付院會二、三讀,無須交付朝野協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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