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女經理王屹仡之父上訪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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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紀元3月4日訊】上海市女子監獄對我女兒王屹仡執行刑罰的過程中,存在著違法和侵權問題。

一、王屹仡於2005年11月13日向上海市一中院提出申訴,到了2006年1月25日,其申訴狀仍在監獄內的信箱中。監管人員對她說:「關於你申訴的事沒有處理,因為信箱壞了,鎖打不開,這個月底法院會來人拿的。」這是一個非常低能的理由。堂堂上海市女子監獄打不開一把小鎖。一把小鎖就擋住了上海市女子監獄執行《監獄法》,這豈不是一個天大的笑話嗎?王屹仡提出申訴,女子監獄是十分清楚的。如果說信箱的鎖打不開,耽誤7天時間我可以理解,但是過了73天,竟然仍以打不開一把鎖為理由,而不轉遞申訴狀,真是令人髮指!

這一行為觸犯了《監獄法》第二十三條:「罪犯的申訴、控告、檢舉材料,監獄應當及時轉遞,不得扣壓。」之規定,已構成犯罪!

二、《監獄法》第七條規定:「罪犯的人格不受侮辱,其人身安全、合法財產和辯護、申訴、控告、檢舉以及其他未被依法剝奪或者限制的權利不受侵犯。」

1、人是必須睡眠的,不但要睡眠而且需要適當的睡眠時間。這是人生存的基本條件,不讓人睡覺就是剝奪人的生存權。保護人的生存權就要保證人的睡眠權利。不管是中國還是外國,監獄中都規定了罪犯8小時的睡眠,這就是未被依法剝奪的權利。據調查,上海市女子監獄規定罪犯晚9:30就寢,早5: 30起床,不論你是殺人、販毒、賣淫、嫖娼犯,還是被判無期徒刑或有期徒刑的,都可以在晚9:30就寢,唯獨法輪功學員不得在晚11:00之前睡覺,已經「認罪」了寫了悔過書的除外。這是監獄對法輪功學員體罰虐待的其中的一種手段。

王屹仡剛被送進監獄時,他們不但不允許王屹仡晚11:00之前睡覺,並叫同監捨的其他罪犯分成兩組對她進行監視,而且也不允許她到衛生間大小便,更不允許她離開監捨一步。睡覺、吃飯、大小便都在監捨內完成。她的大小便都是由其他人員拿出去倒掉。監獄有意要挑起其他人對王屹仡的仇恨心理,給她施加壓力。05年9月份,烈日炎炎的上海,室內溫度高達攝氏35℃-37℃。幾平方米的小監捨內,王屹仡當眾大小便,特別是女孩子來月經的時候,周圍 6-7個人圍著她,跟著一起聞臭味。這時王屹仡和其他人的心情是可想而知的。監獄這種做法不但侮辱了王屹仡的人格,侵犯了王屹仡的隱私權,而且也是對其他人的人格侮辱,違反了《監獄法》第七條的規定,同時也觸犯了《刑法》第二百四十八條:「監獄、拘留所、看守所等監管機構的監管人員對被監管人進行毆打或者體罰虐待,情節嚴重的,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節特別嚴重的,處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監管人員指使被監管人員毆打或者體罰虐待其他被監管人的,依照前款的規定處罰。」之規定,應當追究監獄有關領導的刑事責任。

2、按照《監獄法》第七條規定,罪犯有申訴的權利。如果罪犯是個文盲,他要申訴,要請近親屬或律師代寫申訴狀,你監獄同意不同意他的要求?如果罪犯是個法盲,他要請近親屬或律師代寫申訴狀,你監獄同意不同意他的要求?如果罪犯是個律師,他仍要請其他律師代寫申訴狀,你監獄同意不同意他的要求呢?我的回答是:監獄必須同意這樣的要求。道理很簡單。第一、既然他有申訴的權利,那麼他就有行使申訴權的權利。申訴權並不單單指寫申訴狀的權利,而是他還可以委託律師、近親屬、法定代理人,向他們介紹案情,並為他代寫申訴狀,為他調查、取證等等。這都是符合《最高人民法院關於規範人民法院再審立案的若干意見(試行)》、《刑事訴訟法》及其司法解釋的有關規定的。你監獄也不能因為他是個文盲、法盲,不會寫申訴狀而變相剝奪他的申訴權利!《監獄法》只是規定了申訴權,並沒有規定使用申訴權的方式方法。第二、《刑事訴訟法》第二百零三條明確規定,「其法定代理人、近親屬」,「可以向人民法院或者人民檢察院提出申訴。」那麼其法定代理人、近親屬要為他寫申訴狀,這當然是理所當然的事情。只有法盲或者違法的監管人員才會阻擋和刁難此事。第三、司法部令第79號《監獄教育改造工作規定》第四十二條規定:「監獄應當為罪犯獲得法律援助提供幫助,聯繫、協調當地法律援助機構為罪犯提供法律援助服務。」這條法規就是貫徹落實《監獄法》第七條法律的具體措施和強有力的保證。它也是約束監管人員必須執行《監獄法》的一條法規。

2005年11月16日我給王屹仡的EMS信件中寫道:「因為你處沒有各種條件,我可以給你寫申訴狀並提供相關資料及出庭申訴辯護。但是你必須寫出委託書,形式如下:

委託書

我本人不服上海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的裁定,提出申訴,委託我父親王槐忠為申訴代理人。我的委託事項如下:

1、請我父親王槐忠為我寫好申訴狀。該申訴狀經我本人簽字認可後,隨同其他申訴材料一起,由我父親向法院提交。

2、請我父親王槐忠出庭為我申訴辯護。

委託人:

今年1月25日,王屹仡會見+她妹妹王屹強時說:「關於我申訴咱爸代寫申訴狀的事情,他們(監管人員)讓我轉告咱爸,他們看不到有條款規定允許這樣做,也沒有條款規定不允許這樣做,他們沒有權利解釋法律。」既然沒有條款規定允許這樣做,也沒有條款規定不允許這樣做,那麼王屹仡本人願意寫委託書也行,不願意寫委託書也行,王屹仡做與不做這件事情都不應該受到干涉。因為監獄干涉王屹仡寫與不寫都是沒有法律依據的。從另一個側面講,既然監獄不明白如何執行這條法律,時間過去2個多月了,為甚麼不向檢察院或者上級有關部門反映此事呢???

為了寫委託書,王屹仡幾次找監管人員確認,都被拒絕了,連她的EMS信件也被沒收了。2006年1月11日我又發EMS給王屹仡,其中包括「法律支援申訴」的信和「申訴狀」等6份申訴材料都也被扣留了。監管人員對我的解釋是令人難以接受的。他們的解釋是在撒謊,是在愚弄百姓。事實上他們剝奪了王屹仡的申訴權,並且一直在刁難和阻擋我對王屹仡的法律援助。具體詳見「投訴信」。

隨此上訪信郵上「給潘明奇法官的信」、「法律支援申訴」和「投訴信」各一份。希望貴局收到此信後,在百忙中調查落實,及時處理並給予回覆。

此致

上海市司法局

上訪人:

2006年2月7日(http://www.dajiyuan.com)

本文只代表作者的觀點和陳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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