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屹仡之父公開信之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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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紀元3月4日訊】上海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鮑院長:您好!

我從法律的另一個角度對貴院的裁定書提出看法,作為我申訴之補充材料。

王屹仡複製散發「新紀元」第81期和「聖經《啟示錄》預言解析」是被貴院裁定有罪的唯一證據。顧名思義,「聖經《啟示錄》預言解析」就是人們對聖經《啟示錄》的一種研究、探討和分析的看法,也就是人們通常說的學術討論或學術研究,根本談不上甚麼犯罪之說,我不用解釋,大家都已經明白了。那麼,「新紀元」第81期是甚麼,請大家先來看一看它披露的主要內容:(1)2004年10月份,共有42例中國大陸法輪功學員被迫害致死的消息通過民間渠道被證實;(2)至2004年10月31日,被證實迫害致死的法輪功學員達到了1101人;(3)北京72歲老人姜昌鳳因給印製法輪功真像材料的學員做飯,竟被非法重判10年;(4)新西蘭電視台報導:法輪功向高等法院起訴江澤民。

1、從上述文字上來分析,「新紀元」第81期沒有任何反對和分裂我國政府的字樣,也沒有違反我國任何法律法規的意思,根本涉及不到利用甚麼邪教組織、破壞國家哪一條法律實施的問題。按照《刑法》第十三條「一切危害國家主權、領土完整和安全,分裂國家、顛覆人民民主專政的政權和推翻社會主義制度,破壞社會秩序和經濟秩序,侵犯國有財產或者勞動群眾集體所有的財產,侵犯公民私人所有的財產,侵犯公民的人身權利、民主權利和其他權利,以及其他危害社會的行為,依照法律應當受刑罰處罰的,都是犯罪,但是情節顯著輕微危害不大的,不認為犯罪。」之規定,可以判定王屹仡複製、散發的「新紀元」第81期的行為不認為是犯罪。而貴院都在毫無法律依據的情況下,把這份材料定為本案的唯一犯罪證據。而這份證據中的具體事實真象,在裁定書中本應當陳述但沒有陳述,反而被全部隱瞞了。貴院有意把無罪的證據當作罪證使用,造成枉法裁判王屹仡。貴院的這一行為已經違反了《刑事訴訟法》第四十四條「……人民法院判決書,必須忠實於事實真象。故意隱瞞事實真像的,應當追究責任。」之規定。

2、我們從內容上來看,「新紀元」第81期披露的內容是否符合事實呢?這確實是個很關鍵的問題。如果它披露的內容不符合實際情況,那就存在誹謗的問題。如果它披露的內容是符合實際情況的,那麼,法院就應該把它轉交給檢察院等有關部門進行處理,而對王屹仡不但不應該判刑,反而應該表揚和鼓勵她的這種維護國家法律尊嚴的正當行為。但是,從徐匯檢察院的起訴書、徐匯法院的判決書以及貴院的裁定書來看,公訴機關、法院沒有任何證據否定「新紀元」第 81期的內容,也就是說貴院對它的內容沒有任何異議,也沒有作出任何解釋,按照正常審判程序,貴院已經認定「新紀元」第81期內容的正確性。請問鮑院長:貴院依據哪條法律因王屹仡維護國家法律尊嚴而被判刑三年呢?人民法院就是這樣判案的嗎?

從另一個側面來講,為了維護我女兒的公民權利,從法官到律師、從政府官員到平民百姓、從大老闆到小僱員、學法輪功的、不學法輪功的,甚至於是反對法輪功的,我都做了大量的調查研究,坦誠的和他們交換了意見和看法。在不同的場合、不同的地點,從不同的角度看了迫害法輪功學員的實況錄像,查閱了各種法輪功真像材料,特別是這幾年的明慧週刊。明慧網非常詳細地報導了國外法輪功學員不但在新西蘭向高等法院起訴了江澤民,而且在美國、加拿大等十幾個國家也都起訴了江澤民並很多都立案了。明慧週刊也是非常詳細地全面揭露中國大陸迫害法輪功學員的情況,凡事被迫害致死的法輪功學員,其個人簡歷、迫害時間、地點和過程都做了比較詳細的報導,截至 2005年12月31日,被證實迫害致死的法輪功學員超過了2800人。按照《刑事訴訟法》第四十五條「人民法院……有權向有關單位和個人收集、調取證據。有關單位和個人應當如實提供證據。」第四十六條:「對一切案件的判處都要重證據,重調查研究,不輕信口供。」之規定,我正式提出:因為「新紀元」第 81期的內容來源於明慧網,我請求貴院訪問明慧網,索取迫害法輪功學員的詳細資料,不用半個月時間,完全可以調查核實「新紀元」第81期的內容,重新審理王屹仡一案,還我女兒清白。

3、請大家來回顧一下歷史,在99年7.20之前,全國有上億人學法輪功,但是,沒有一個法輪功學員出去發傳單,送光碟的,全國上下呈現出一片祥和的氣氛。就是震驚中外的4.25萬人大上訪中,朱鎔基總理妥善地解決了法輪功學員提出的,釋放在天津無故被抓的法輪功學員,允許出版法輪功的書籍,允許有一個合法的煉功環境的三個要求。就是這三個要求也是法輪功學員即一個中國公民最基本的權利,也是《憲法》第三十五條、第三十六條明文規定的權利。到了99年7.20,江澤民利用手中的權力,操縱整部國家機器,全國上下,瘋狂地對法輪功學員進行殘酷鎮壓,加上舖天蓋地的造假宣傳,使得我國人民處於白色恐怖之中。在這種情況下,法輪功學員發發傳單,送送光碟,苦苦的向人們訴說著他們被迫害的事實真象,有何不可?難道在中國只許州官放火,不許百姓點燈嗎?

中央電視台在新聞聯播中報導了一則美國新聞,說,布什總統在農場休假時,有一部份民眾在農場外遊行示威,但沒有任何警察去干擾他們。這正好說明了美國的憲法在美國得到了實施。那麼我國憲法第三十五條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有言論、出版、集會、結社、遊行、示威的自由。」甚麼叫言論自由?難道倆口子在家裏說話,就叫言論自由嗎?那也用不著在憲法上明文規定。凡是在國家最高最大的法律上規定了言論自由,那就是允許人們對自己周圍發生的一切可以自由自在的發表自己的觀點,表達自己的主張,宣揚自己的信仰,當然也包括批評政府的行為,揭露公務人員的違法行為。中國公民的信訪、上訪、印發傳單、發表文章、登台演講等等,就是言論自由的發達方式。王屹仡散發「新紀元」第81期的行為完全是憲法賦予公民的基本權利,難道王屹仡學了法輪功就不能享有中國公民的正當權利了嗎?難道揭發執法人員的違法行為有罪嗎?鮑院長您如何解釋《憲法》第四十一條「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對於任何國家機關和國家工作人員,有提出批評和建議的權利,」“對於公民的申訴、控告或者檢舉,有關國家機關必須查清事實,負責處理。任何人不得壓制和打擊報復。」之規定呢?貴院對王屹仡的枉法裁判已經破壞了《憲法》第三十五、三十六、四十一條之具體實施。

中華民族幾千年的文明歷史,都使大家懂得道家修真,佛家修善。修真之人不會去殺人作惡,他會行善積德,修善之人也不會坑矇拐騙,他會誠實待人。這就是說真中有善,善中有真。學法輪功修真、善、忍之人,一定是天下之大好人,他們的大善行為得到了廣大人民群眾的認可。就是連抓捕法輪功學員的警察也是不得不承認的。有一天上午,天安門廣場上正在抓捕上訪的法輪功學員,突然間兩名青年警察和兩個小伙子撕打起來,不分勝負,另一名年紀稍大的警察一邊跑一邊高喊:「抓錯啦!抓錯啦!學法輪功的打不還手罵不還口。」這正是法輪功學員大忍之心的體現。

《刑法》第二條規定:「刑法的任務,是用刑罰同一切罪犯行為作鬥爭。」貴院把刑法的任務整個翻過來了,用刑罰去鎮壓、迫害真正的好人。貴院刑一庭的陳星法官明知道學法輪功的修煉真、善、忍。在王屹仡的裁定書上,她竟敢自定法輪功為邪教組織,把王屹仡的正當行為誣陷為犯罪,這就充分說明了陳星法官分不清甚麼是真甚麼是假,甚麼是善甚麼是惡,甚麼是忍甚麼是鬥,她連做人的基本道理都不知道了,才導致她法律上思維邏輯的錯位,敢於枉法裁判王屹仡。

一個人的思想決定了一個人的行為。一名執法人員的執法水平完全反映出這名執法人員的道德水平和思想境界。沒有道德沒有良知的人,絕不可能去正確執行法律的。05年11月25日發生了河北省涿州市東城坊鎮派出所警察何雪健連續強暴兩名法輪功女學員劉季芝和韓玉芝的惡性事件,充分的證明了這一點,也是當前部份執法人員的真實寫照。

4、貴院對王屹仡的枉法裁判,不但對王屹仡本人及其親屬造成很大傷害,同時給監獄執行刑罰出了難題,把監管人員推進了陷坑。監獄法第三條:「監獄……將罪犯改造成為守法公民。」和司法部令第79號《監獄教育改造工作規定》第四條:「監獄教育改造工作,應當根據罪犯的犯罪類型、犯罪原因、惡性程度及其思想、行為、心理特徵,堅持因人施教,以理服人、循序漸進、注重實效的原則。」那麼,監獄怎麼樣按照上述法律法規對王屹仡進行教育改造呢?王屹仡的犯罪類型是甚麼?犯罪的原因是甚麼?在《刑法》中是找不到的,在犯罪人的案例中也是找不到的,因為王屹仡沒有罪!請鮑院長想一想,在貴院的裁定書中找不到王屹仡的犯罪事實、觸犯了哪一條法律法規、是怎麼樣觸犯的,監獄怎麼可能知道王屹仡的犯罪類型是甚麼、犯罪原因是甚麼呢?按照第四條規定:「堅持因人施教,以理服人」的原則,請問鮑院長,監獄拿甚麼理使王屹仡服呢?

從另一個角度來講,王屹仡學法輪功,修煉真善忍,貴院要改造她甚麼?!叫監獄不讓王屹仡學真,要學假;不學善,要學惡;不學忍,要學鬥,要腐敗,要把好人改造成壞人,我國的法律允許嗎?我能允許你們把我女兒改造成壞人嗎?請鮑院長深思!

王屹仡父親:王槐忠

2006年2月12日(http://www.dajiyuan.com)

本文只代表作者的觀點和陳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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