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在美國申請政治庇護 (之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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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紀元3月22日訊】

(四)有理由擔心受到迫害

一個外國人如果未曾遭受過迫害﹐可以以他擔心在將來會受到迫害為理由申請政治庇護。申請人在這種情況下﹐通常必須滿足主觀和客觀兩項測試。

在主觀方面﹐申請人必須真正認知到危險﹐並且申請人認知到對自己所存在的危險是其申請政治庇護的首要動機。所以一個申請人如果只是不讚同所在國的某項政策﹐不滿意所在國的總的人權狀況﹐希望提高其個人經濟狀況﹐或者追求某種個人自由﹐這些原因不能提供一個申請政治庇護的基本理由。但是如果申請人可以證明因為他的這種態度或做法﹐他可以認知到針對其個人的遭受迫害的危險﹐他則應被給予政治庇護。

在客觀方面﹐申請人必須有客觀的事實或事件做基礎解釋他為什麼會擔心受到迫害。如果法官認定申請人對迫害的擔心是真實的﹐法官接着要做的是決定是否申請人這種對迫害的擔心是“有理由的”(Well-founded)。通常法官採用一個虛擬的“合理的人” (a reasonable person)測試。

在這項測試標準下﹐申請人並不要證明他一定會受到迫害﹐也不要求他證明受迫害的幾率大於不受迫害的幾率。所以說即使受迫害的幾率小於百分之五十﹐一個人仍然可以非常合理的“有理由擔心受到迫害”。所以﹐關鍵的問題不是統計學上的或然性﹐而是申請人的擔心是紮根與一個特定的事實環境﹐導致一個合理的人在這種環境下會擔心受到迫害。

通常﹐申請人必須用證據證明以下四個要素﹕

1) 申請人具備(或施加迫害一方相信具備)施加迫害一方尋求懲罰的特定的信仰和個人特質﹔

2) 施加迫害一方已經認知到﹐或可能很快認知到﹐申請人具備這種特定的信仰的個人特質﹔

3) 施加迫害一方有能力懲罰申請人﹔並且

4) 有跡象表明施加迫害一方準備懲罰申請人。

根據這些要素﹐如果一個申請人承認所在國政府並不知道他所從事的反政府活動﹐他的申請一定會被拒絕。

(五)因何受到迫害

在法官決定了申請人有理由擔心受到迫害以後﹐法官還必須決定是否擔心受迫害時由於種族﹐宗教信仰﹐國籍或民族﹐從屬於某一特定的社會團體﹐或申請人自己的政治觀點。施加迫害一方迫害的動機是最重要的。假如申請人不能用有效的證據證明﹐施加迫害一方的動機是以上五種因素之一﹐他的政治庇護申請一定會被拒絕。

申請人無需證明以上五因素是施加迫害一方的唯一動機。當存在混合動機的時候﹐只要施加迫害一方的部分動機是以上五因素之一﹐即滿足這一要求。

(a) 種族

只是從屬於某一特定種族團體通常並不足以創立一個政治庇護身份。但在種族歧視的背景下﹐當一個人的人格尊嚴被嚴重影響﹐以致與最基本的不可分離的人權完全不相容的時候﹐從屬於某一特定的種族團體可以被給予政治庇護身份。所以當一個華裔菲律賓人被拒絕給予政治庇護﹐基於他的華裔種族身份﹐大批的印尼華人﹐因為90年代印尼針對華人的種族騷亂﹐在美國獲得政治庇護身份。

比較典型的種族迫害象南非的種族隔離政策﹐納粹德國對猶太人的種族大屠殺﹐和19世紀美國的黑人奴隸。

以上文章由世威國際律師事務所(Shaw & William, LLP)肖贏律師供稿。肖贏律師在美國印第安納大學法學院獲得法律博士學位﹐曾先後在美國證監會﹐美國國會中國委員會從事律師工作﹐並在中美兩國數個知名律師事務所有10余年律師執業經驗﹐對美國移民法有較深的研究。如果你有任何普通或疑難法律問題需要法律服務﹐歡迎打電話301.468.3069聯繫。(http://www.dajiyuan.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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