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讀者信箱 ( 四 ) :申請政治庇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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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紀元2月27日訊】張小姐問:

我於是2005年一月份以B1/B2身份來到美國,當初入境時移民局允許我在美國境內停留3個月. 3個月後,由於特殊的原因,我沒有按時離開美國。最近,我聽人說在美國境內的外國人,不論是處於合法地位或非法地位,,如果因為種族,宗教,國籍,特殊社會組織成員或政治觀點等原因,而在其本國受到迫害或擔心在將來受到迫害而不願回到母國,就可以向美國政府申請政治庇護。

1. 請問這種傳聞屬實嗎?

2. 我來美國時間超過一年,還能申請政治庇護嗎?

3. 在甚麼樣的情況下, 甚麼樣的遭遇構成移民法上的迫害呢?

4. 如果我想申請政治庇護,應該向哪裏遞交政治庇護申請呢?

5. 如果我的政治庇護被批准,我在國外的配偶和子女可以來美嗎?

答: 1. 根據美國移民法,在美國境內的外國人,不論是處於合法地位或非法地位,如果因為種族,宗教,國籍,特殊社會組織成員或政治觀點等原因,而在其本國受到迫害或擔心在將來受到迫害而不願回到母國,就可以向美國政府申請政治庇護。

2. 根據移民法,一般來說,以下幾種人沒有資格申請政治庇護:(1) 凡是可以安全地在第三國居住之人; (2)在來到美國一年以內沒有提出政治庇護申請的人; (3)以前申請過政治庇護,但申請被拒絕了的人。你來美國時間已超過一年,一般來說不再能申請政治庇護。但你若符合條件,可以申請其它保護。

3.也許你的意料,對於「迫害」這麼一個在政治庇護法律中至關重要的詞語,美國移民法並沒有給出一個簡單,明確,放之四海而皆准的定義。對此,聯合國人權委員會在其權威的指導手冊中指出:就迫害而言,並不存在一個公認的定義。一般來說,迫害是指建立在種族,宗教,國籍,特殊社會組織成員或政治觀點基礎上之對生命或自由的威脅。其它各種對人權的嚴重侵犯也構成迫害,聯合國人權委員會更進一步指出:包括各種歧視在內的行為,儘管其本身不構成迫害,但若和其它因素結合起來,例如整個國家之不安全和不穩定情況,就構成迫害。美國移民上訴委員會則把迫害定義為由政府或由政府不能控制個人和組織所造成的傷害和侵犯。美國移民上訴委員明確指出,迫害並不要求申請人遭受身體上的傷害或生命上的威脅。

4.具體需要向那個區域中心提出申請,要根據外國人自己所居住之州來決定。舉例來說,凡是居住在喬治亞州,北卡羅來納州,阿拉巴馬州,田納西州,肯塔基及佛羅里達州的外國人,都需要向德克薩斯移民局區域中心提出申請。

5.如果你的政治庇護被批准, 你在國外的配偶和子女可以來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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