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稅務常識

營利事業合法清算完結始生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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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紀元2月17日訊】(大紀元記者伊心霖/雲林報導) 財政部臺灣省中區國稅局虎尾稽徵所表示,近來很多營利事業因受景氣不振影響,紛紛向主管機關申請解散登記,隨即向國稅局辦理清決算申報,再向法院聲報清算完結,認為此即清算完結,要求註銷欠稅,或有的公司接到國稅局補稅繳款書,主張其已清算完結,法人人格已經消滅,應准予註銷欠稅或不應向其補徵稅額等等。

國稅局表示,公司為法人之一種,法人人格始於公司成立之時,消滅於公司清算完結之時。公司人格並不因解散事實之發生而立即消滅,解散僅係公司人格消滅之原因,公司因解散而進入清算程序。公司之清算,乃係指已解散之公司權利義務關係。因此,在清算目的之範圍內,公司之法人人格仍然存續,須俟「清算完結」時,公司始喪失其人格。

虎尾稽徵所指出,公司於清算完結,清算人將結算表冊送請股東會承認後,依公司法第93條第1項及第331條第4項規定,向法院所為之聲報,僅屬備案性質,法院准予備案處分,並無實質上之確定力,公司是否清算完結,法人人格是否消滅,應視其已否完成「合法清算」,並向法院辦理清算終結登記而定。

因此解散清算時,清算人明知公司尚有應繳納的稅款,未通知稽徵機關申報債權,或雖經稽徵機關申報債權而未就公司財產按稅捐受清償之順序繳清稅捐,或公司財產不足清償債務及欠稅,而未依規定聲請宣告破產,逕向法院聲請清算終結者,其解散清算為不合法,雖經法院准予清算完結之備查,仍不生清算完結的效果,法人人格視為存續,所欠稅捐自不得註銷。◇(http://www.dajiyuan.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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